《工伤保险》之职工出差酒店洗澡摔伤,能否认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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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职工出差酒店洗澡摔伤,能否认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那么,职工因外出期间在入住的宾馆洗澡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案情简介】李某系甲市A公司职工,担任某区域业务经理一职。20xx年2月22日,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前往乙市

2、协助公司举办产品促销会,当晚入住商务酒店。次日凌晨,李某在酒店洗澡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20xx年11月6日,李某向甲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1月7日,甲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向A公司送达《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甲市人社局根据调查收集及各方提交的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公司不服,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认定工伤决定。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甲市人社局有权对李某

3、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并且履行了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A公司将其职工李某指派

4、到乙市开展品牌区域会议的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且李某受伤时尚未结束外派工作。洗澡属于人体正常生理需要并非属于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故洗澡摔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因此,甲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A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5、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李某受A公司安排,前往外地开展产品促销会期间受伤,其受伤时间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形;李某的受伤原因系入住酒店后洗澡摔倒受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的必要生理需要与工作密不可分,洗澡属于满足正常生理需要。因此,甲市人社局认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

6、了一审原判。【案件评析】一般工伤认定均须具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三要素。因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宾馆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洗澡行为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持否定态度的一方认为:不能将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一概认定为工伤。一是职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酒店会议场所、参加学习场所及其他活动场所)并不相同,不能视住宿酒店为工作场所;二是因工外出期间的客房是参加完单位安排的活动后,劳动者休息的场所,职工休息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三是洗澡也是为了解决个人卫生需要,纯属个人的私事,非履行工作所必

7、要,洗澡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职工在酒店洗澡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履行工作职责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工伤。持肯定态度的一方认为:因工外出的的整个期间都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洗澡属于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的必要生理需要与工作密不可分。因此,从最大保障职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也持肯定态度,赞成第二种观点。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

8、特别是因工外出工作期间所面对的环境状况相对陌生,遭遇伤害的可能性将更大。因此,因工外出的,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应认定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的场所应当包括休息场所,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本案原告与工作有间接关系的在酒店休息、在酒店洗澡、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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