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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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淇政〔2012〕15号淇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质量立市战略重点工作分解立项的通知》(鹤政办〔2012〕14号)和《中共淇县县委、淇县人民政府印发〈淇县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淇发〔2011〕1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1-第一章第二条“主要授予在淇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

2、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修改为“主要授予在淇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在质量立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第五章第十六条“公示期不少于2周”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1周”。第六章第十七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3-5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

3、在质量立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3万元的奖励”。修改后的《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淇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立市战

4、略的意见》(鹤政〔2009〕29号)和《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淇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淇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3-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在质量立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第三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

5、展评审工作。第四条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获奖单位3-5个。当年如果没有达到奖励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长授权,设立淇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

6、出拟奖名单。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4-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第七条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淇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

7、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乃至国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质量信用A等工业企业、河南省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5-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8、(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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