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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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事指南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水电建设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在完成土地征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和“国有

2、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设定登记”两个步骤。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划拨用地目录〉及补充说明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2〕123号);  3、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申报条件  1、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划拨供地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材料,用地单位应在申请资料上加盖单位公

3、章。2、新增用地提交省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转用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征地协议。3、市地籍规划事务中心《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原件1份)及宗地图(原件3份);宗地图为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图件。4、有新建项目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1)有权批准的计划审批部门下达的《项目核准报告》。(2)平面布置图。(3)涉及消防、环保、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办理程序  接件登记→窗口初审、受理→窗口拟定划拨用地审批方案→行政审批处审核→分管局长审签→局长审签→报市政府批准→窗口领取《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设定登记)登记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八条第(一)项:“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

5、(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对象:法人申请条件: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或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处领取)以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申请

6、办理事项);2、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红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如委托办理的,须由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

7、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取件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材料预审0工作日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028)87036089、87036092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028)87033030、87038585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36381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办理地点、邮  编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编:61000

8、0网上咨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网上办理状态查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备  注附件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注意事项附件二:土地登记申请附件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附件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注意事项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有以下三种类型: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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