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

南劳社【2009】45号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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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劳社【2009】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

2、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第四条—20—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第五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

3、设办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负责监督检查。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工资支付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九项条款;劳动者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企业及劳动者各存一份。逾期不签订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建筑施工企

4、业必须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资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20—实发工资数额,劳动者本人签名等内容。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把劳动者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警示牌及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号码在建筑工地临时办公室门前公示。第九条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工资核算单,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编制《佛山市南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

5、表》,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提前到建筑施工企业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台帐等材料妥善保管,其中工资支付台帐依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调阅。第三章专用账户设立和资金存储第十一条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20—,由建设单

6、位从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并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一)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二)由建设单位按本规

7、定要求,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按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及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后由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20—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补足资金,并将存储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办备案。第十四条建筑

8、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在南海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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