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中的法律智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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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案例中的法律智慧诉讼法案例一【案情】某初三毕业班的一位刘姓女生,9年前的某日,在某幼儿园上大班时(当时年仅六岁)的一次游戏课玩滑梯时,由于带班老师注意力分散,使其从滑梯高处不慎跌落地面,折断了左手无名指。当时,幼儿园方面及时将孩子送到临近一家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家长护理费、孩子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并多次带着礼品到医院及学生家中探望,向家长赔礼道歉。家长对幼儿园真诚的态度和善后处理很满意,也十分感激,打消了原来想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的念头,再没有向幼儿园提出任何要求,园方与家长之间就此了结了这件事。9年后,刘某面临初中毕业,家长希望她报考一所音乐

2、艺术学校,但在体检时发现她的左手无名指因外伤留下明显残疾,不能报考这类艺术学校。为此,家长向女儿9年前就读的幼儿园提出高额赔偿损失的要求。认为女儿的残疾是由于当时幼儿园过错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分析】本案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起诉,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

3、期间分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只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适用于除上述内容之外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3.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制度还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中断,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呈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是2

4、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有特殊情况的。本案中,刘某受到伤害是9年前的事情,她的法定监护人知道其健康权被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应当从当时家长知道孩子受伤时的1990年6月计算,刘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到1991年6月止,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了。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和人民法院认为正当延长的理由,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她可以起诉,但人民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当然,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本身因此而消灭。民法通则第135

5、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尽管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但仍可向加害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如果加害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受偿权利;如果加害人不愿意履行,则不能强制其赔偿。因此,刘某可以向幼儿园请求赔偿损失。经协商,如果幼儿园方同意赔偿,她就可以实现赔偿的要求;如果园方不同意赔偿,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刘某不得强迫幼儿园赔偿损失。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自进入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声纹实验室就不断接到各地打来的咨询电话。打

6、电话的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所关心的问题大体相同:他们手中的录音带能不能做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样本材料?你们的鉴定结论法庭是否承认?语音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许多年了。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已分别将视听材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鉴定中心是在1990年开展声纹鉴定工作的,到目前他们已完成数百起案件的声纹鉴定。那么,为什么包括从事政法工作在内的许多人对声纹鉴定远不如像对诸如指纹、痕迹等鉴定那样熟悉?分析这里的原因时说,一是从总体上看,各类案件中有录音材料的不多;再就是与过

7、去的司法规定有关。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录音资料,只要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都被排除到证据之外。    在民事案件中录音材料是一种很便于当事人提取的证据,但由于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的司法解释,使得录音资料证据的出现少之又少。对此,一些司法人员和法学专家结合相关案例在报刊上展开讨论,明确表示了不同见解,希望将来在民事证据法中对音像资料的使用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已陷入尴尬境地的音像资料证据激活。20

8、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1995年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规定,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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