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

ID:6163171

大小:297.58 KB

页数:43页

时间:2018-01-05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_第1页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_第2页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_第3页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_第4页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兴安县民政局权力清单(共90项)(征求意见稿)序号权力分类事项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基金会成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

2、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基金会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3.基金会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3、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4.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4、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5.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6.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

5、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兴安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行政许可遗体存放延时、运出火葬区审批1.遗体存放延时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

6、支付。中国公民和法人兴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力与社会事务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遗体运出火葬区审批【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公民和法人兴安县民政局社会福力与社会事务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3行政许可建设殡葬设施审批1.建设公墓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7、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3月2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设立殡葬业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中国公民和法人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福力与社会事务股法定职权,依法保留。2.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