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

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

ID:61802602

大小:26.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21-03-21

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_第1页
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_第2页
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_第3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无止境经济法与民商法互补关系研究摘要:经济法与民商法既有区别,又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认清二者的不同之处与内在的联系,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调整,科学有效地发挥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探讨1民法与商法的关系(1)立法技术不同。民法只是对民事主体的行为给予必要的约束,规范的是生活交往中的一般性规则。而商法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商事主体的制度,并对商事主体行为进行规范。(2

2、)适用范围不同。民法属于一般法,对于商品经济活动来说,只要从事相关活动是在正常条件下进行的,那么都符合其一般规定;而在民事活动中,还存在着商事活动,商法只适用于这部分的商事活动,在商事活动中,民法只起到补充作用。但是商法与民法也有相通之处,可以互为补充。(3)债权制度不同。就债权制度而言,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由民法来制定,而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则由商法制定,商法的适用是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的。商法追求的是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4)法律体系不同。民法具备完

3、整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封闭性;而商法只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只是在原理、原则、制度等特殊领域进行不同程度的展开和延伸。商法中公司破产、票据、证券等制度,实际上由企业法、金融法所组成,而这些作为商法体系并不完整。(5)密切程度不同。这里的密切程度是指民法与商法各自同经济法的密切程度。民法调整的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包含着很多技术性的关系。(6)调整范围不同。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企业内部的一些组织关系和管理关系,民法不负责调整;而商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包含着很多技术性

4、的关系。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3学海无涯学无止境(1)保护力度不同。经济法所限制的是一些个人权利,基于这一点,从财政、金融等角度出发,那些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将会受到经济法的限制。另一方面,经济法对不同市场主体给予不同力度的保护,从而拓宽社会的整体发展空间。而民商法则是从局部市场角度出发,对每一个需要保护的个体都赋予同等的权利并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2)侧重层面不同。社会震荡会给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经济法从优化经济结构角度出发,为促进利益结构的健康和稳定,通过对利益的协调,侧重于从宏观上来减少破坏

5、程度,所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意志。而民商法则侧重从微观上,通过保障自由竞争来促进利益关系,以调整期间所发生经济关系的平等。例如企业等个体之间平等的经济关系,就需要由民商法来调整。(3)立法目标不同。经济法的立法目标是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不但重视经济目标,同时也会重视社会结构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民商法则只重视经济目标,强调个体的交易案例与利益追求,在此过程中不重点考虑社会结构与生态环境,因此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适用范围不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对于不同

6、领域、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企业等,都会给予不同力度、不同方式的干预。而民商法强调的是国际化,即国际通用,其市场机制、日常交易规则在各个国家都基本相同,有着共同的基本准则。(5)稳定程度不同。相比较而言,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弱于民商法的稳定性。通过探讨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了解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之后,在这一基础上,可以对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有一个更充分的理解。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3学海无涯学无止境(1)调整范围互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法体现的是国家干预,而民商法体现的是市场调节。这就决定

7、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存在着交叉和互补。比如对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就可以同时对二者进行调整,而民商法则只能调整微观的经济关系。比如在公司法的法律文件中,就有需要经济法和民商法共同交叉完成的内容,这是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整范围互补的具体体现。(2)法律职能互补。民商法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张当事人平等。而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解决的是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其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平衡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例如,当特价上涨无法控制时,经济法的干预性就

8、会发生作用;当市场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时,国家就会实行价格管制,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民商法发挥的是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少有强行性质体现,规范的是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职能上,经济法对民商法有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3)价值取向互补。随着民商法的现代化,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趋向于一致。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反垄断法已经站在了社会利益的立场,并且依据新的法律政策,对一些曾由民商法调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