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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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某某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3)【导读】某某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  4.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在这种情形之所以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效力决定的。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生时,其相应债权之上的抗辩权亦一并发生转移。  (四)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以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应依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1.一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7/7文档  在一方迟

2、延履行而另一方已为履行的情形下,互负对待给付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所以不可能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已为履行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X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双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均陷入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待给付的状态依然存在,尽管存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同时履行的抗辩应当继续存在,仍有适用价值。例如,合同约定3月1日为交货和付款的期限,无后顺序,但届时卖方未交货,买方也未付款,双方均陷入迟延,自3月2日始,如买方在仍未付款的情况下而请求卖方交货,卖方可以行使同时

3、履行抗辩权,反之亦然。  3.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债权人受领与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X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权人主X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X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7/7文档 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可以为部分履行时,债权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受领,在受领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未给付部分可以主X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不能为部分给付时,债务人若为

4、部分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主X同时履行抗辩权。  5.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的履行若存在瑕疵,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瑕疵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债务人未消除瑕疵或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涵义7/7文档  我国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理论上又称为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

5、、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应恢复履行其债务;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立法并未对合同抗辩权作出任何规定。《合同法》吸取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有益经验,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确立了先履行

6、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制度。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债务。7/7文档  如同其他合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具有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行抗辩权。虽属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可能,而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另外,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了债务,即使后

7、履行一方有不履行情势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而不能主X先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  此为不安抗辩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而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之虞,是指其现实地发生了导致其履约能力明显下降的事由,债务履行存在现实的极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①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事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方能够证

8、明上述情形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先履行一方是明知的,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7/7文档  需要指出,有学者认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还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笔者认为,先履行抗辩权不必以后给付义务人是否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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