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托法课堂用教学讲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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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法课堂用一、自益或他益信託之考量閒置的錢如何運用來創造更高的利益,是傷腦筋的事。普遍性而言,沒有時間或專業性不足,則是將財產委託他人來管理,信託應是最安全的財產管理方式。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誰作為受益人?信託法上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就功成身退。接著是受託人有否忠實地來管理處分的問題,那受託人有否盡責,原則上是由受益人來監督的。因此委託人不放心將財產轉為他人來監督受託人,那就用自益信託,自己是受益人,對於財產的管理有否要變更、結束都能掌握。2一、自益或他益信託之考量他益信託通常是作為家族成員間財產移轉的節稅工具。由

2、於他益信託有贈與的性質,因此有贈與科稅的問題。而且,信託成立後受益人就成為主控者,除非設立之初就有保留一些條款,否則就是要取得受益人的同意才行。委託人是不可以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也不可以處分受益人權利。3二、自益信託的規劃B.隱名或顯名的考量(信託財產之公示)信託財產安全性上,實務上會在信託契約上約定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財產(特別指不動產)時,應賠償違約金並對信託財產以委託人(即受益人)為債權人,就該違約金債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一樣為有保障。隱名的缺點是容易被懷疑脫產(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一旦被債權

3、人查出,就有可能被主張移轉行為無效應予塗銷,或「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將受託人也拖下水。7二、自益信託的規劃C.信託的內容設立信託時,應注意必須具體表明信託內容,特別是信託財產、信託目的及信託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方法、信託期限等。D.契約時效的確保不管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信賴關係如何深厚,金錢糾葛上是難以保證,契約實效的確保是非常重要。於營業信託上,契約均已定型化,不易更動。但是於民事信託上,特別是隱名信託,是雙方議訂所以需要加以規劃。確保方法無非是預先就可能的違約事由列舉例示,並約定違約金。如是隱名信託最好是

4、就信託財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請受託人覓具保證人。8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應考量有:A.受託人之考量B.顯名、隱名信託之考量C.信託的內容9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他益信託通常是以委託人的家族成員為受益人,設立上有契約信託及遺囑信託。生前信託(契約信託)具有生前贈與的性質,委託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及其利益分配方式,而無侵害到繼承人特留部分,值得推薦。遺囑信託最重要的是它具有贈與性質,與繼承人的利益嚴重攸關(繼承人會誤認為到手的利益被剝奪),容易引起兄弟反目。所以設立他益信

5、託應以生前信託為宜。10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A.受託人之考量生前他益信託是委託人生前即撥出特定財產移轉予其指定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由於信託關係可能持續至委託人亡故之後,受託人與受益人配合的時日仍長,所以可能以營業信託為宜。B.顯名、隱名信託之考量在他益信託的場合,由於信託關係乃三面關係,較自益信託乃兩面關係複雜,所以還是以顯名信託為佳。如果一定要用隱名信託的方式,應注意以受益人為將來可能發生之違約金債權人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1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C.信託的內容

6、他益信託的內容除自益信託應具體載明的項目之外,特別要留意的是信託控制權的保留。原則上委託人在設立他益信託以後,是不能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的,但是世事難料,委託人自身的經濟狀況以及委託人與受益人間的關係有何變化均未可預知,所以在設立信託的時候,最好約定委託人仍保留變更受益人及終止信託、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等權限。12三、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生前他益信託的規劃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內保留以下權限:對受託人指揮權之保留:委託人若於設立信託之初,即保留其對受託人之指揮權,則受託人於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際,自應取得受

7、託人之同意或聽其指示。受益人死亡或受益人拋棄受益權時,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權限。在受益人生存中剝奪其受益權,另以他人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更換權」。解任受託人的權限。變更管理方法的請求權。信託的終止權。13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遺囑信託應考量的有: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B.受託人之考量C.信託的內容14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為確保立遺囑人真意並防止利害關係人殺生爭執,民法對遺囑必備之方式有一定的規定(民法1189條至1198條),而遺囑信託是否有效成立

8、必須以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為前提,因此立遺囑的方式,應特別注意。尤其委託人之繼承人可能因遺囑信託而不滿,勢將質疑遺囑信託之適法性,加以遺囑信託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其無效或撤銷之權利歸屬於委託人之繼承人,所以遺囑信託更應經得起考驗。15四、他益信託設立之考量 死後他益信託的規劃A.注意遺囑之有效成立以遺囑信託設立信託對台灣人或許非常陌生,設立遺囑信託等於奪取繼承人對於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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