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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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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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信用卡诈骗罪相关问题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严重的金融犯罪之一。本文主要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着手,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并根据理论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在市场经济与电子信息技术推动下,信用卡业在我国迅猛发展,可以说信用卡是一种现代化支付工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给资信较好的个人和公司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约定的商户购物和消费,也可以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取现金。在当今社会,信用卡的功能不

2、断的发展健全,同时也不断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也慢慢地出现。因此,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6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情形做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在该犯罪行为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

3、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本文章中所说的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那首先得解决什么是信用卡。根据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而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本文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一系列信用和透支功能实现的,可见,如果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被滥用了,必将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远超过了普通的诈骗罪,所以如果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这一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

4、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信用卡在发行时,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也就是说单位也可以成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并进行使用。但是,通常我们认为由于信用卡受金额的限制,单位不值当得冒此风险进行小金额的诈骗。在实践操作下,有些单位确实实施了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即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如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这在现实生活中也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案件而且恶意透支的数额比较

5、巨大有的是特别巨大。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如果把单位排除在外的话,显然不合适。所以,本文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是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会造成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三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四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作废、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6、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为了有效防范与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信用卡诈骗犯罪都做了相应地规定。在我国,虽然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但是6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涉及信用卡方面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所以我国刑法在修订中,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设置了有关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然而,法有限而情无穷,虽然信用卡诈骗罪被当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是在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方式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刑法解释无法弥补的缺陷,所以完善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立法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建议。第一,关

7、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改善,建议根据现实情况从犯罪主体进行改变,也就是说针对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单位也应归类犯罪主体。首先,前文已说明,信用卡的持有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另外,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申领信用卡,一般情况单位的透支卡额度都比个人的透支卡额度大。既然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使用人,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就有单位恶意透支信用卡而且数额比较巨大有的是特别巨大,而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追究单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责任于法无据。其次,从我国立法体例看,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金融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证诈

8、骗罪等的犯罪主体。最后,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而与之性质相类似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将单位抛出在外,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由此而言,本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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