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立法得失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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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立法得失探究  摘要: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法中被大幅增改。新简易程序保持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原有地位,其案件适用标准、审判组织的选择、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影响、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庭审、诉讼活动简易范围以及量刑与审限的关联均呈现出新特点,总体上朝科学化方向迈出了更大步伐。新简易程序立法之不足主要表现为编排结构不严密、个别条文内容分布欠当以及部分条文指引不明等等,这些问题都可探索出应对方案,但须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得到合法解决。关键词:刑事诉

2、讼;简易程序;科学化;不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D55X(2014)01-0053-07一、简易程序增修概况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后)或者“旧《刑诉法》”(修改前))修正案,作为《刑诉法》组成部分的简易程序被大幅增改。21新简易程序分布于《刑诉法》第208条至第215条,共八个条文,占《刑诉法》全部条文的百分之二点七六。相比旧简易程序分布于旧《刑诉法》第174条至第179条,总计六个条文,占旧《刑诉法》全部条文的百分

3、之二点六七而言,新添两个条文,占比略增。新简易程序八个条文中,第209条和第211条为修法所增,增幅约百分之三十三,比《刑诉法》(修改前225条,修改后290条)的整体增幅高出四个多百分点。旧简易程序原有的六个条文,仅第179条得到完整保留,其余五个条文被作了程度不同的修改,修改幅度约百分之八十三。编排结构上,新简易程序在《刑诉法》里、旧简易程序在旧《刑诉法》里均列于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属于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并列。由此可见,新简易程序在《刑诉法》中沿袭了旧简易程序在旧《刑诉法》中的地位。简易程序的增修目的是“在保证司法公正

4、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1]818从立法效果看,进步明显,值得肯定。探究新简易程序立法之得,有助于法律职业者甚至非法律职业者透彻理解法条含义、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二、新简易程序科学性明显增强如果把《刑诉法》看成一个系统,新简易程序可视为其子系统,八个条文自成体系,其内容更切合实际,符合事理,科学性明显增强。21(一)案件适用标准更合理1.旧简易程序案件范围21旧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由旧《刑诉法》第174条和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

5、998〕23号),1999年1月18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划定。旧《刑诉法》第174条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三类: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219条规

6、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222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①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②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③比较复杂

7、的共同犯罪案件;④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⑤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⑥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⑧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此外,《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为: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案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1除

8、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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