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知假卖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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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录问题的提出争议焦点公众看法及自己观点理论探讨:思路及论证过程外国立法与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立法价值权衡----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意义解决机制与立法建议参考书目问题的提出1993年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法以双倍赔偿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确立,平衡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地位,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规定也带来了负面影响:由于利益驱动,涌现出了多个诸如王海式的职业打假者。

2、公众的舆论倾向、立法的模糊、理论的争议、司法实践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使得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争议焦点1、消费者主体资格界定2、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3、“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行为公众看法(网上问卷)赞同方“知假买假”重在“买”字民间维权通道不能让“打假英雄”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交易弱者打击造假贩假反对方“知假买假”关键是“知”字道德风险动机不纯、敲诈钻法律的空子经营者权益受尊重和保护理论探讨——分析思路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法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受欺诈生活消费需要合同效力赔偿责任一、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法》A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

3、用商品或接收服务,其权利受本法保护消法第2条并非是给“消费者”下定义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打假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古典经济学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不损害社会公益 法律没有限制性质/目的方式客体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中的欺诈行为(一)现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国家工

4、商行政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意思表示VS动机、目的法律不调整也无法调整意识层面的问题,只有当人们的意识“一定外化”时法律才涉入。销售者为了牟利贩卖伪劣产品,其动机是牟利,目的是成功欺诈消费者,在买卖中他对消费者说产品如何好,然后以正常产品的价格成交,其主观意识已经外化在这一系列意思表示上这是我们探讨是否存在欺诈进而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否存在欺诈?民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1)欺诈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虚伪,仍故意制造假象企图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实施双方交易)(

5、2)欺诈者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发布虚假消息,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不予告知)(3)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4)并因此实施了某种民事行为(即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情境: (在还没确定消费者身份时,我们先用“卖方”“买方”的表达。)(买方知道某店卖的是冒牌相机而前去购买)买:请问这款相机怎么卖?----买者没有说明购买目的,他不会说自己是想买了再索赔的,卖者无从得知卖:这款相机是xxx品牌xxx型号,性能非常好,现在市价是xxx,物有所值啊!-----卖者为了成功欺

6、诈买者推销自己的产品,a、有欺诈意图,b、客观的欺诈言语买:嗯~是还不错。我们厂刚成立的科研室要买一批设备,我先买5台吧。(心里想多买再去索赔但没有说出)-----真意保留(又叫单独虚伪表示,即表意人故意隐藏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卖:好的好的。-----(d、买者表示购买,当然非常乐意并以为买者陷入错误认识,交易达成时卖者觉得自己欺诈成功,他不会问你是不是想买了再索赔,如果知道肯定不会卖给你)c、买者是否因为卖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要件因真意保留无法判定民法角度在以上情境中,卖方以为自己欺诈成功,其实买者真意保留只是做出被蒙骗的表象。卖方面对这样的买者,很

7、类似于刑法里的“对象不能犯”,不管使尽什么方式都是欺诈“未遂”,但欺诈行为已客观存在。如果按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看,于买者真意保留无法判断是不是因为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民事证据上的“优势证明标准”理论当买方起诉主张赔偿等产品责任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买方应证明:一、购买事实(发票等)二、产品存在瑕疵(质量合格证明、伪造标志等)证明之后,卖方抗辩“你知假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按民事证据上的“优势证明标准”理论,这时卖方提出一个新的不同于买方的主张,卖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何证明我“知假”属于主观方面的问题,买卖时一般不会流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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