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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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积极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处罚违章违纪的部门、个人及事故责任者,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确认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各部门。3、术语和定义3.1事故直接责任者:是指由于本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误操作等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3.2事故主要责任者: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人员。3.3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

2、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人员或管理干部。3.4事故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发生的管理干部。3.5事故主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专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专业主管部门的部门管理者。3.6事故管理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专业管理人员、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领导。3.7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公司法人组织内部按既有的行政文件和规章制度

3、对违反公司公司规公司纪的相关人员按公司行政程序进行的处罚行为。本公司的行政处罚内容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调离原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3.8经济处罚:本规定所称的经济处罚主要是指公司法人组织内部按既有的行政文件和规章制度对违反或损害公司财物,造成公司一定的财产损失,公司按实际的损失或财物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有偿追讨的处罚行为。4、责任部门及职责4.1安全环保科4.1.1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的归口管理;4.1.2负责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或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

4、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1.3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负责对主管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理意见。4.2技术科4.2.1负责核实与设备、仪表方面有关的事故行为,并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管理规定、威胁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2.2负责核实与工艺操作、工艺技术等方面有关的事故行为,并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管理规定、威胁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2.3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负责对主管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理意见。4.3生产科4.3.1负责审查、

5、核实与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有关的事故行为,并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管理规定、威胁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3.2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负责对主管事故的事故责任者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理意见。4.4综合办公室4.4.1负责审查、核实与交通、门禁管理方面有关的事故行为,并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管理规定、威胁安全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5财务科凭有效的罚款依据进行收款。4.6管理科4.6.1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4.6.2负责按照公司事故的处理决定执行对事

6、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员的经济考核。5、工作要求5.1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5.1.1参加公司先进岗位和先进工段活动的,经公司考核被评为“安全文明岗位”或“先进工段(岗位)”的单位,根据公司有关办法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5.1.2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单位,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5.2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5.2.1及时有效地制止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避免重大事故者。5.2.2在发生重大事故时,采取得当措施抢救国家财产和遇险人员,成绩突出者。5.3对事故责任者及单位的处

7、罚。5.3.2.1凡发生特大、重大、较大事故,公司按以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及地方政府部门审批。1)给予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2)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事故主要管理责任者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给予事故领导责任者处以罚款或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罚款2000~4000元;给予事故管理责任者处以1500~3500

8、元的罚款。5.3.2.2发生一般事故,以下规定处罚:1)给予事故直接(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受降级以下(不含降级)行政处分者同处以1500~3500元的罚款。2)视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直接领导责任者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给予事故领导责任者、事故主要管理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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