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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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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境内出生)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登记户口-出生登记(境内出生)。二、事项编码三、权利类型行政确认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五、受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七、受理时间
2、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八、申请条件婴儿出生后,户口登记采取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应当以家庭户落户为主,以其余情况落户为辅。(一)家庭户人员。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亲或随母亲自愿落户的原则。(二)单位集体户人员1.父母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登记在集体户的新生儿,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应当随迁。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现役军人:1
3、.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是我省集体户口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若单位不同意新生儿在集体户落户的,可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户口。3.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的随军家属集体户落户,或随贵州省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在国内生育子女落户:父母一方是贵州户籍人员,另一方是国(境)外人员、无国籍人员,所生子女符合落户规定的,可随我省户籍人员登记户口。九、禁止性要求父母双方均是国(境)外人员或无国籍人员,在
4、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予办理。十、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包含父母和新生儿户口登记项目主项信息。父母民族或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共同在申请书上签字捺印;(二)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户口簿;(三)出生医学证明;(四)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十一、办理流程图十二、办理方式服务窗口办理。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四、办理结果出具登记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薄》。十五、监督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六、咨询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七、行政复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十八、
5、行政诉讼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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