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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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标准序号处罚依据处罚事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处罚标准1《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的未固定专柜、未悬挂清真牌、证等的轻微违法商场、商店经销清真食品设有固定专柜,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未悬挂清真牌、证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一般违法商场、商

2、店经销清真食品时悬挂有清真牌、证的,没有设固定专柜或者未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的给予警告,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商场、商店经销清真食品时,未悬挂清真牌、证的,或者没有设定固定专柜,或者没有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造成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非少数民族

3、的轻微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足10天,经民族事务部门查处能及时改正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处300元罚款一般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10天不足20天或经民族事务部门查处后在限期内改正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不是少数民族公民,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20天或经民族事务部门查处后仍未改正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7-3《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内、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的轻微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营业时间不足10天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一般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营业时间超过10天不足30天或者经民族事务部门

5、查处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营业时间超过30天或者经民族事务部门查处后逾期不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4《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二)企业厂长

6、(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三个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不具备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的一般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企业领导中无少数民族成员,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岗位,无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或监督,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严重违法生

7、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少数民族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企业领导中无少数民族成员,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岗位,无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或监督,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收缴清真牌证-17-5《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量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少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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