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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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本规程所称的家长委员会,是指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群众性、公益性自治组织。第三条中小学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组织设立家长委员会,指导家长委员会工作,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家长委员会可以分为校级、年级和班级等不同层级,并相应确定“某某学校家长委员会”、“某某学校某某年级家长委员会”或“某某学校某某年级某某班级家长委员会”的名称。第四条家长委员会制度的建设,应当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强学校与家庭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有利于优化育人环境,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实现沟通学校与家庭、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基本职能。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发挥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沟通有关信息,促进家校合作;(二)就学校办学活动中的重要事项,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收集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馈;(三)组织开展对学校日常教学、师德师风、收费、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管理等方面办学活动的监督,参与有关考核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四)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学校各方面教育教学活动,并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本课程建设、学生活动组织、社会实践、办学条件改善、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组织开展家长自我教育,帮助家长提高对教育理念与方法的正确认识;(六)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协助学校处理办学活动中涉及学生、家长的纠纷及突发性事件等,支持学校建设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七)依法参与学校治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学校应当组织制定统一的家长委员会章程,作为各级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基本制度依据。家长委员会章程一般应包括名称等基本信息、基本职责、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及其产生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以及校级、年级和班级等不同层级家长委员会的具体差异,体现特色和重点。家长委员会章程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代表共同起草,在征求学校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发布。第八条学校校级、年级、班级三个不同层级的家长委员会,逐级产生,分层组建。(一)班级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牵头组织。根据家长自荐、民主推荐、班级教师提名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由每个班全体家长通过公开民主选举,推选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或7名家长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二)年级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由年级组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年级家长委员会由该年级所有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当总数不为单数时,则由年级组负责人提名、经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增补1名家长代表为委员。年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三)校级家长委员会组建工作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根据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自荐、民主推荐、年级组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名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由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公开民主选举,推选组成校级家长委员会。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当包括年级家长委员会主任以及各年级、学段的家长代表,人员总数应为单数。校级家长委员会一般由11名或13名家长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第九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设年级家长委员会的,校级家长委员会由班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全体会议推选产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或者在条件成熟时,校级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或全校家长大会的形式,公开民主推选产生。第十条家长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一至三学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兼顾不同行业、群体、性别和户籍等。条件具备的学校,可以邀请有声望的社会人士、学校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的志愿者、校外辅导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作为“特邀委员”。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在学生及家长中发挥表率作用;(二)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三)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义务服务,有时间、有精力参与有关工作;(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参与议事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公道正派,在家长中有较大的影响力。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前终止或取消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一)学生因毕业、转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二)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并被家长委员会批准的;(三)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而被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大会罢免的;(四)出现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况的。因提前终止或取消家长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情况而出现委员空缺的,应当及时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家长委员会委员的分工安排、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便于家长、学校了解并及时沟通。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内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或部门,指定1名委员牵头,专项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切实保障家长委员会的知情权。家长委员会有权知悉、获取学校办学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将办学活动中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时提前向家长委员会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建立家长委员会例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 次全体会议,听取报告、研究工作、决定有关事项。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参会委员应当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60%方能举行。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有关事项的决定应当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会议时,家长委员会其他委员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召开。家长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经与主任委员或主持人商议一致,学校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例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在相应范围公开,并送学校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建立家长委员会咨询制度。对学校办学活动中的有关事项,特别是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学校有关方面可以向家长委员会提出专项咨询。家长委员会的咨询意见,作为学校有关方面决策、实施有关事项时的重要参考。在学校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事项时,家长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参与审议和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家长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划部署,结合自身工作重点,组织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调研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在集体研讨后,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交学校有关方面作为参考。第十九条建立家长委员会听课制度。家长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安排,组织委员开展随堂听课,了解教学一线情况,帮助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委员听课记录及有关情况,可以在学校对有关教学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时作为参考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家长作为学校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治理。除本规程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的制度以外,家长委员会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学校治理:(一)通过召开班级家长会以及年级、学校的家长大会或家长代表大会等形式,通报学校近期准备采取和正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有关工作,协助学校做好解释与说明,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学校;(二)对学校德育教育、课程教学、课业安排、日常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家长、学生、社区等方面意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年级组、班级老师等反馈,协助学校改进工作; (三)整合家长及社会资源,协助学校协调与校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办学环境;(四)统筹家长资源,为学校开设校本课程、学生社会实践、办学条件建设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五)协助学校有关学生活动的组织工作,配合做好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等方面工作;(六)通过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网站、联谊活动等多种载体或形式,组织家长交流,增进家长之间的了解与理解,加强家校沟通,构建和谐氛围;(七)对学校办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突发性事件等,协助学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特别是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帮助学校及时和谐地化解矛盾;(八)按照规定,参与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听证、学生校内申诉事项的处理;(九)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组织开展主题丰富、形式多样的家长培训教育,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十)通过与学校共同组织家长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家校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会等形式,研究家长委员会工作规律,开展家长委员会委员培训,提升家长委员会工作质量以及委员履职能力与水平。第二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应当利用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充分借助新媒体、新工具,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与工作方式,与时俱进地提升家长委员会工作实效。第二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及其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学校有关方面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二十三条家长委员会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性、营利性活动,不得干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第二十四条实施家长委员会述职评议制度。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时,家长委员会应当进行工作总结,并通过家长大会或者家长代表大会等形式,由主任委员代表家长委员会进行述职,听取与会人员评议,接受家长、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家长委员会述职时,学校有关方面应当派员参加。述职评议不合格的,应当予以罢免,并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调整推选。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结合武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区制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鼓励积极探索在学区层面、集团层面、区域层面建设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联盟或者其他形式的家长委员会协作机构,推进学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创新发展。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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