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416648
大小:29.64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01-13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10.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发布时间:2013-10-2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15号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于2012年5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
3、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
4、部门分别设立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七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土地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书。 第八条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披露权利人的信息。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
5、、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核发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土地房屋登记簿是土
6、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房屋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土地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十二条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利登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变更登记、异议登记、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六)因土地房屋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土地房屋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七)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并且交清了全部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8、登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处分未成年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声明。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和房产测绘报告等证明其申请事由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