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ID:6424445

大小:4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1-13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1页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2页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3页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4页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会汁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2、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2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至少有3名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三)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5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股东);(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

3、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最近连续至少5年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审计、评估业务的经验;  (三)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四)在本所专职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数量不

4、得超过合伙人或股东总数的1/5,且出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的1/5。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办理转出原所手续,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在办理转出原所手续之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事务所章程办理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未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相重复的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或其指定的代表、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三)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企业名称预

6、先核准通知书;(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转出原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股权转让证明;(六)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最近连续5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间证明;(七)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在事务所设立后能够按时办理转所手续的承诺;(八)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九)合伙协议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还应

7、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可将

8、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