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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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1)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区分的关键点。(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具有侵害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在行为开始的时候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对易考的着手”情形进行总结:a盗窃罪:入室盗窃,撬门时是预备行为,入室后搜寻物色财物是着手。为了入室盗窃,将屋主骗出家门的行为是预备。b对于扒窃,手接触到口袋或提包时是着手,为了如果是试探性的拍一拍就是预备。c抢劫: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d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取得赔偿是既遂。e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或脱掉被害妇女的衣服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3着手的特殊问题:a不作为犯的着手: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例如: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b隔离犯的着手: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纯在时空上的隔离。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2、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3、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分。(二)犯罪未遂的种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果在行为实行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问隔,便存在这种分类。前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后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前。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主观上,行为人自己是否认为既遂所需要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连开四枪,乙中弹倒地,甲认为乙已死亡便离开现场。实际上乙事后被抢救活过来。(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没有被打死,甲准备再开枪时被警察逮捕。(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未遂犯与不能犯(1)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2)不能犯: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例如:迷信犯、误把白糖当毒药、在旷野中误把稻草人当仇人射击。(三)未遂犯的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种类: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消极的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积极的中止)。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其中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2、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3、已经成立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除非另外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1)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1)自动性的判断: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遇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1)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2)虽然客观实际能够达到犯罪既遂,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达到既遂,因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例如: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内也不是犯罪中止。(2)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中止的动机是否高尚,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考试易考的几种类型: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但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进入被害人家发现仅有五元钱,他觉得被害人比自己更需要这五元钱,没有拿的,也属于犯罪未遂。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止匕外,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甲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女儿重伤未死。(期待利益不可能实现,直接认定为未遂)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核心是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包括:消极的中止、积极的中止。(1)消极的中止行为:行为未实施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此时行为人必须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犯罪。(2积极的中止行为:行为实施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此时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3不作为犯的中止,履行自己原本应履行的义务。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两种情况: (1)结果完全不发生。(2)结果发生了,但此时比计划造成的结果小。注意:24条第一款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应该理解为犯罪中止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后果,但前提是中止后的结果没有达到既遂。(3)要达到有效的效果,即没有导致既遂状态的出现的效果:a既可能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b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协力;c也可能是行为偶然没有导致结果发生或者他人防止结果发生。(4)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不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012-2-8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解析:A【2012-2-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问,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 教室。内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派【考点】不能犯、罪过、因果关系ACD【详解】不可罚的不能犯(下面一般简称为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投放了砂糖。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射击。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犯罪;而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本题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和乙争吵时,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而不是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A错。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正确,C、D错误。【2013-2-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2012-2-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 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内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答案为ABCD。6版权声明本文章的所有内容属于刑法李文华”所有,访问者进行利用必须载明作品作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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