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游船规范整治及公司化联营方案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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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湖游船规范整治及公司化方案(修改稿)为了规范治理东湖水面游船的经营秩序,推动东湖游船产业整体升级,实现“规范经营、统一管理”的目标,彻底改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窗口形象,提升游船的营利水平,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结合目前东湖现状,特制订以下方案。一、对象和范围东湖水域(所涉及的风光村、渔光村、湖光村和新武东村共762条船,包括其中有证船舶542条,无证船舶220条船只,喻家湖区属于华中后勤集团管理,参照此方案同期执行。二、总体思路依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武汉市湖泊水库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

2、合运用行政、市场、法律等综合手段,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市场整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大型国企的优势,对四个村所属条船只采用“有情操作,有偿收缴”的办法,取缔一批,更新一批,整改一批,净化市场,提升品质和形象;在三个主要村游船基本经营格局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完全公司化”的模式,成立3-4家游船公司,统一形象和经营管理,从而提高游船产业的附加值和整体效益。三、关于船舶的整治方案(一)在规定期限内有偿回收根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水库湖泊管理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2011年8月公示的无证船只为准,

3、对东湖水面220条无证船只(见附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限期自动离岸;对逾期未上交船只,政府进行暂扣,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无证船主主动向主管部门主动交船,由中介机构根据船只发票及船只现状进行评估,管委会将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1、主要政策:1)无证船只可采取自行处理船只和政府回收两种方式处置。政府回收按照“船体固定补偿+一次性奖励”的标准给予无证船主生活补贴,木划按1000元/条标准回收,快艇按1.8万元/条回收,无证船主退出水面经营。在《通告》发布后5日内交船的船主,另发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后交船船主奖金每天减1000元;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依

4、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五十二条第五款,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2)此政策仅限户籍所在地为渔光村、湖光村、风光村、新武东村(以下简称“本地”)的船主,非本地户口船主限期离岸,船只自行处理;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3)一户有2条以上(包括2条)无证船只,政府仅回收1条,其他船只由船主自行处理,限期离岸;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4)对于自愿参与政府整体回收的有证船只,如船主自愿在规定上交期限内接受回购,按照“评估现值+过渡生活补贴+营运标的评估值+一次性奖励”的标

5、准予以兑现,评估现值和营运标的评估值由合法中介机构评定,过渡生活补贴按每条船3000元标准一次兑现;并一次性奖励5000元。5)船主上交船只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携船只至指定上交点,水域管理部门审核填表并备案,签订船只收购协议,现场领取相关资金及补贴。2、无证本地船主安置分流的优惠政策1)对于上交了船只、自谋职业的本地船主,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站申请,经相关部门复核,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政策。2)船主为残疾人或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按照政府统一标准(360元/月)发放一年的生活补助。凭低保证享受市政府规

6、定的自来水补贴、教育救助、公有住房减免等政策。3)对于以驾船为家庭唯一就业途径且生活困难的船主,由村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开具证明,经核实认定后,政府将给予临时性救助,并积极安置本人或子女参加就业培训或再就业。(二)更新改造一批木划船根据《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十五条:对于外观不达标木划船予以整改,待成立村级公司成立后,由武汉旅联东湖游船公司(简称“旅联游船”)投入30条新船用于旧船更新,出资对木划船的外型进行统一改造(包括船顶、支柱、座椅、护栏及船垫等),以提升木划船的档次。(三)整改一批不规范船只1、整改挂机木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7、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挂机木划船进行10天内整改,责令卸除挂机,挂机卸除后由船主自行处理;拒不停止的,暂扣船只,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整改能源不达标船只。依据2007年11月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用清洁能源。限期淘汰东湖水域内现有非清洁能源船舶。”三年内将水域内非清洁能源船舶更换为电力或无污染的船只。四、关于规范经营兼顾“企业、村集体、村民”的三方利益,以旅联游船公司为主体,分别与渔光村、风光村、湖光村有证船主协议成

8、立三家游船公司(新武东村游船可采取分公司方式,协商挂靠经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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