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游船规范整治及公司化联营方案0829

东湖游船规范整治及公司化联营方案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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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游船规范整治及公司化方案(修改稿)为了规范治理东湖水面游船的经营秩序,推动东湖游船产业整体升级,实现“规范经营、统一管理”的目标,彻底改变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窗口形象,提升游船的营利水平,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结合目前东湖现状,特制订以下方案。一、对象和范围东湖水域(所涉及的风光村、渔光村、湖光村和新武东村共762条船,包括其中有证船舶542条,无证船舶220条船只,喻家湖区属于华中后勤集团管理,参照此方案同期执行。二、总体思路依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武汉市湖泊水库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律等综合手段,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市场整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大型国企的优势,对四个村所属条船只采用“有情操作,有偿收缴”的办法,取缔一批,更新一批,整改一批,净化市场,提升品质和形象;在三个主要村游船基本经营格局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完全公司化”的模式,成立3-4家游船公司,统一形象和经营管理,从而提高游船产业的附加值和整体效益。三、关于船舶的整治方案(一)在规定期限内有偿回收 根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水库湖泊管理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2011年8月公示的无证船只为准,对东湖水面220条无证船只(见附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限期自动离岸;对逾期未上交船只,政府进行暂扣,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无证船主主动向主管部门主动交船,由中介机构根据船只发票及船只现状进行评估,管委会将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1、主要政策:1)无证船只可采取自行处理船只和政府回收两种方式处置。政府回收按照“船体固定补偿+一次性奖励”的标准给予无证船主生活补贴,木划按1000元/条标准回收,快艇按1.8万元/条回收,无证船主退出水面经营。在《通告》发布后5日内交船的船主,另发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后交船船主奖金每天减1000元;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依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五十二条第五款,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2)此政策仅限户籍所在地为渔光村、湖光村、风光村、新武东村(以下简称“本地”)的船主,非本地户口船主限期离岸,船只自行处理;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3)一户有2条以上(包括2条)无证船只,政府仅回收1条,其他船只由船主自行处理,限期离岸;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 4)对于自愿参与政府整体回收的有证船只,如船主自愿在规定上交期限内接受回购,按照“评估现值+过渡生活补贴+营运标的评估值+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予以兑现,评估现值和营运标的评估值由合法中介机构评定,过渡生活补贴按每条船3000元标准一次兑现;并一次性奖励5000元。5)船主上交船只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携船只至指定上交点,水域管理部门审核填表并备案,签订船只收购协议,现场领取相关资金及补贴。2、无证本地船主安置分流的优惠政策1)对于上交了船只、自谋职业的本地船主,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站申请,经相关部门复核,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政策。2)船主为残疾人或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按照政府统一标准(360元/月)发放一年的生活补助。凭低保证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自来水补贴、教育救助、公有住房减免等政策。3)对于以驾船为家庭唯一就业途径且生活困难的船主,由村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开具证明,经核实认定后,政府将给予临时性救助,并积极安置本人或子女参加就业培训或再就业。(二)更新改造一批木划船根据《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十五条:对于外观不达标木划船予以整改,待成立村级公司成立后,由武汉旅联东湖游船公司(简称“旅联游船” )投入30条新船用于旧船更新,出资对木划船的外型进行统一改造(包括船顶、支柱、座椅、护栏及船垫等),以提升木划船的档次。(三)整改一批不规范船只1、整改挂机木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挂机木划船进行10天内整改,责令卸除挂机,挂机卸除后由船主自行处理;拒不停止的,暂扣船只,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整改能源不达标船只。依据2007年11月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用清洁能源。限期淘汰东湖水域内现有非清洁能源船舶。”三年内将水域内非清洁能源船舶更换为电力或无污染的船只。四、关于规范经营兼顾“企业、村集体、村民”的三方利益,以旅联游船公司为主体,分别与渔光村、风光村、湖光村有证船主协议成立三家游船公司(新武东村游船可采取分公司方式,协商挂靠经营),采取有证船只“带船入股,统一核算”的模式,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股本收益设置按照共同出资确定总股本, 设法人股东1名,由旅联游船公司,按实际投入拥有相应比值股份;设自然人股东49名,由船主有证船只估值作价自由认股,可采取多船合作入股的方式按投资额确定股比,并选出持股代表,签订三方协议。村集体采取委托管理形式,可获得由旅联游船公司支付的相当于自身收益25%-50%的收益权,收益由村集体规范使用,主要用于游船公司的发展建设。以上方案以村民协商结果为准。(二)三方权利关系1)旅联游船公司:依据规划负责村民船舶集中停靠码头的建设;购置新型游船改造装修旧船;实施统一的广告策划和游船推介,建立统一的售票、管理系统。2)村集体:作为日常管理者,承担日常管理人员基本费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服务,处理各项公共事务及突发事件。3)入股船主:符合条件的在新公司就业,按月领取相应工资;如年终分红低于1万元,旅联游船公司和村集体不参与分红;旅联游船公司在新公司成立的两年内,保证木划船每年人均分红收入不低于6000元;村民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可自由退股,退股时,公司可采取按入股评估价原值给予现金补偿,也可自愿接受政府整体回收。4)快艇船主采取单船核算模式,按月结算出工提成和工资,年终按股分红,收入不保底。5)船舶年检、保险等公共支出由新公司统一支付。6 )为了扶持和鼓励村级游船公司发展,建议政府采取三年内减免其相关税费的政策;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三年内免征风景区资源保护费、船检费等涉及船只的其他收费项目。(三)日常经营管理1、整体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公司管理模式,以旅联公司为统一管理主体,采取村集体、旅联游船公司和政府“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旅联游船公司作为相对控股股东,行使其法定管理权限;为管理系统的制订、实施主体,对各游船公司进行指导、培训,并与村集体一起推动实施“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码头、统一线路、统一售票、统一营销。区水域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消灭无证船只,打击非法营运。2、码头线路管理东湖水域的码头、线路、价格由区管委会统一制订并监督实施。由旅发投集团投资为每个村建设2-3座游船码头、1处避风港,设置统一的售票点,码头打通使用,由旅联游船公司统一调度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沿用原有“划区作业、按序排船、出工提成、多劳多得”的成熟模式,游船在指定区域内停靠和经营。新开辟的游船经营区域,由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共同规划,并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公平调整分配。3、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总经理由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总经理由董事会委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公司设监事会,由职工股代表和大股东组成。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章立制。3、人力资源管理公司采取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先接纳入股船主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购买“三险一金”;年龄超过60岁的船主原则不安排到新公司就业,除非由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身体状况良好且有丰富的船舶驾驶经验,可安排1名达到就业条件要求的子女就业;进入游船公司的员工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入股后放弃就业或无就业条件的船主作为股东年终可享受年终分红,游船公司有权安置其他人员就业;入股员工享受“工资+业务提成+年终分红”的收益模式。4、财务管理各游船公司建立独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门票及个人提成收入由旅联游船公司进行电子化统一管理,按月兑付;年终由董事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5、资产管理船主以船只入股后,船只属公司所有,各游船公司根据使用状态逐年维修更换、更新,日常维修列入公司成本费用;股东要求退股,公司可按入股时评估的原值以现金兑付;公司将建立严格的实物资产登记管理体系,原则上采取一人一船模式,对于人为损害和事故建立责任追偿制度。 6、风险管理为规避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公司统一为船体、从业人员和游客购买相关保险;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公司积极协调保险公司理赔,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关联带责任。7、委托管理对于不参与公司入股和政府回收的有证船主,水域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游船公司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经营作业;船主需向区水域管理部门单独缴纳安全保障金;保险费用自行支付,并与委托管理公司签订交通安全事故公司免责协议;须按月单独缴纳资源占用费用、码头停泊费用、法定税费用和管理费用;接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统一售票、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附件1 无证船只处置办法及船主安置分流相关政策一、对象和范围东湖风景区所属郭郑湖区、团湖区内,分属于渔光村、湖光村、风光村、新武东村登记的220条无证船只,包括:木划船、快艇两类(电瓶船另案处理),喻家湖区无证船只治理由华工集团参照以下方案同步执行。二、实施步骤1、做好前期预案及各项准备工作。2、月日由管委会联合市城管、海事、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取缔东湖风景区无证非法营运船只的通告》及《告东湖船民书》,限期10日内交船,广泛宣传张贴并登报声明,工作组与村干部、公安部门包干,发放至无证船主手中。3、月日至月日期间,在郭郑湖、团湖设置3个接收点,鼓励船主自动上交无证非法营运船只,组织交船验船、签订合同、领取款项等程序,建立现场治安维稳体系。三、船只处置办法根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水库湖泊管理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2011年8月公示的无证船只为准,对东湖水面220条无证船只(见附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限期自动离岸;对逾期未上交船只,政府进行暂扣,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无证船主主动向主管部门主动交船,由中介机构根据船只发票及船只现状进行评估,管委会将给予相应补偿和奖励。1、主要政策: 1)无证船只可采取自行处理船只和政府回收两种方式处置。政府回收按照“船体固定补偿+一次性奖励”的标准给予无证船主生活补贴,木划按1000元/条标准回收,快艇按1.8万元/条回收,无证船主退出水面经营。在《通告》发布后5日内交船的船主,另发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后交船船主奖金每天减1000元;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依据《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五十二条第五款,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2)此政策仅限户籍所在地为渔光村、湖光村、风光村、新武东村(以下简称“本地”)的船主,非本地户口船主限期离岸,船只自行处理;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3)一户有2条以上(包括2条)无证船只,政府仅回收1条,其他船只由船主自行处理,限期离岸;如逾期未离岸或继续从事水面经营,暂扣船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4)对于自愿参与政府整体回收的有证船只,如船主自愿在规定上交期限内接受回购,按照“评估现值+过渡生活补贴+营运标的评估值+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予以兑现,评估现值和营运标的评估值由合法中介机构评定,过渡生活补贴按每条船3000元标准一次兑现;并一次性奖励5000元。5)船主上交船只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携船只至指定上交点,水域管理部门审核填表并备案,签订船只收购协议,现场领取相关资金及补贴。 2、无证本地船主安置分流的优惠政策1)对于上交了船只、自谋职业的本地船主,可向户籍所在社区的劳动保障站申请,经相关部门复核,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关政策。2)船主为残疾人或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按照政府统一标准(360元/月)发放一年的生活补助。凭低保证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自来水补贴、教育救助、公有住房减免等政策。3)对于以驾船为家庭唯一就业途径且生活困难的船主,由村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开具证明,经核实认定后,政府将给予临时性救助,并积极安置本人或子女参加就业培训或再就业。(二)更新改造一批木划船根据《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十五条:对于外观不达标木划船予以整改,待成立村级公司成立后,由武汉旅联东湖游船公司(简称“旅联游船”)投入30条新船用于旧船更新,出资对木划船的外型进行统一改造(包括船顶、支柱、座椅、护栏及船垫等),以提升木划船的档次。(三)整改一批不规范船只1、整改挂机木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挂机木划船进行10天内整改,责令卸除挂机,挂机卸除后由船主自行处理;拒不停止的,暂扣船只,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整改能源不达标船只。依据2007年11月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用清洁能源。限期淘汰东湖水域内现有非清洁能源船舶。”三年内将水域内非清洁能源船舶更换为电力或无污染的船只。附:三家企业股本结构测算 渔光村总股本约385万自然人:0.6X78+3.5X28+1X8=150万元占39%法人股:100万元X2(码头)+2.8X10(新船)+0.1X76(更新旧船)=235万,占61%湖光村总股本618.5万自然人:0.6X275+3.5X51=344万元占56%法人股:100万元X2(码头)+1X20万(避风港)+2.8X10(新船)+0.1X265(更新旧船)=275万,占44%风光村总股本289万自然人:0.6X48+3.5X34=148万元占51%法人股:50万元X2(码头)+1X10万(避风港)+2.8X10(新船)+0.1X38(更新旧船)=141万,占49%法人股总投资:6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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