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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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_章、民事诉讼法概述F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F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逬行。F3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i公权利的相同性诉讼权利的对应性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3)调解原则不得适用:①、非诉程序(特、督、公、破)②、执行案件必须适用:①、离婚诉讼②、简易程序应当先行调解(6种)4)辩论原则1)主体: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2)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3)形式:书面和口头4)期限:贯穿于诉讼全过程5)作用: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5)处分原则内容:处分自己孚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注意: 1)撤诉(起诉和上诉),须经人民法院同意2)"一事不再理"中的〃释明"3)”不告不理”a)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判活动b)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7)支持起诉原则条件:1)仅限于"侵权行为纠纷"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4)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F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F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F6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F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F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F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F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走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F1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F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F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F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F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F1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逬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F1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行一审终审3)《婚姻法解释一》F9: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回避制度适用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适用回避:a)证人(两个特征: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回避情形:1)和人有关系: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和事有关系: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有其他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申请时间: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岀。回避决定:a)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决定b)审判人员——法院院长决定 C)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决走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复议程序:当事人不服的,应该向原决定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仅限一次法律后果:1)在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_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区别于仲裁)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独任制适用的三种情形)a)基层人民法院b)第一审民事案件c)适用简易程序【注意: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制,陪审员不适用于非诉讼合议程序中】2)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制a)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b)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3)合议庭的适用 a)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C)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d)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律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审判制度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注意: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判断标准:1)是不是民事法律争议?2)有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注意:a)人民调解不影响诉i公(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b)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作出后不服的,15天起诉)c)选择(民事)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A、仲裁协议无效的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权利)弟一辖恒定1)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第三节.级别管辖中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案情复杂、人数多)(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彳一海事法院b)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c)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F18对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的管辖高院管辖F20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院管辖F21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级别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公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优先适用】SF5+SF7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条件:要到起诉时+要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法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原则规定1)SF8双方都被羁押,还是原告就被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SF1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SF1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规定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SF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SF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SF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管辖S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S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S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S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确定原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定管辖——法定管辖般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特别规定(优先)【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纠纷管辖2)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 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借款合同侵权纠纷其他特殊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特别规定(优先)1)SF28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SF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商标权侵权(同上4)6)如一项纠纷,既可属于违约,又可属于侵权。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又确实无管辖权的,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6)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7)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叽去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8)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次债务人所在地。在行使撤销权诉讼中,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地域管辖之其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F34.F2464)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共同管辖区别:刑诉"最初受理的法院〃行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选择管$害SF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协议管辖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1)必须"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或"诉i公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条件)2)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4)选择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5)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6)SF24当事人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纠纷依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默示管辖1)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杳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2)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第五节.裁走管辖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移送管辖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情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 解决:I)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首先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在此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既可指走发生争议的几个人民法院中的某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可能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3)根据《经济审判规定》,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前,任何法院不得抢先裁决,对于抢先作岀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判决,并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自己提审。管辖权转移上调型、下放型、上报型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条件:1)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原告的管辖权异议2)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木辩:1)对管辖权异议,应以”裁定”形式作出2)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而非申诉【注意:民诉中四种裁定可以上诉: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②不予受理的裁定、③驳回起诉的裁定、④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F18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F19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_)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F20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F2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F2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逊锤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竝逐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F3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F23F24F25F26F27F28F29F30F32F33F34F35F36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F37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F3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F39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SF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SF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SF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岀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SF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SF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SF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SF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SF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SF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11^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S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_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_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S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S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S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走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S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S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S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S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S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S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S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S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S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S2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S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S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S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S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S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S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s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第四章.诉(一)诉的概念和要素诉的概念当事人因民事法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的要素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事实、法律)(二)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2)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包括:财产和行为)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没有争议,否则要先进行确认之诉)(三)反诉特征1)反诉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告2)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一£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4)反诉请求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一于同一个法律关系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原则上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岀如在审中提出,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条件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冋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审判组织F40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F4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F42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F4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F44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避F45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F46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F47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F4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范实体权利义务主体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1)清算组织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二)当事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做为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成立时起z消灭时止诉讼行为能力,非必要条件第二节.原告与被告(一)原告与被告的范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原告与被告的确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当事人个人合伙应以所有合伙人作为当事人法人在登记有效期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以法人为当事人,除此之外,均由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雇工和雇主a)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的雇员,在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为当事人b)(特殊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雇主和雇员作为共同被告新闻指导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a)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b)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c)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的,但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F4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逬行诉讼。F50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F5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F5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S38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S39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S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S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S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三节.共同诉讼比较内容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标的不同同一标的同一种类标的合并不同强制合并任意合并内部关系不同相关性独立性裁判结果不同裁判结果同一裁判结果独立(一)必要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直接规走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i公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列为共同原告"8)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9)共有财产关系,"共同财产受到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列为共诉人"推定规定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2)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由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安全义务保障人列为共同被告3)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弓1起的纠纷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T)~SF58~~"既不愿意参加诉i公,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2)SF183"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中又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SF211"在审监程序中,发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F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F12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F12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F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二)普通共同诉讼1.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1)几个当事人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同一程序3)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4)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可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表现1)共同诉讼人各自的行为独立,行为仅对自己有效2)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可以独立适用3)裁判结果独立,分别裁判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以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又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F5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S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隼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S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S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S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S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岀具推选书。S48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S4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S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S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岀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S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S5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S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S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S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S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岀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S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第四节、诉讼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主体人数不同2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诉讼主体不同全体当事人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推选2人至5人代表代为进行诉讼”形式主体少于实质主体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他人承认,对他人有效: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行为只对自己有效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除对本人有效外,还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当然,行使特殊权限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裁判的效力不同对共同诉讼人有效既对代表人有效,也对被代表人有效,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还对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 人有效代表人的确定方式未推选代表的当事人的行为人数确走的代表人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由部分必要共同诉i公中自己参加诉i公,普通共同诉i公中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代表【注意: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是人数不确定人诉讼人的代表人诉讼】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F55变更、放弃诉i公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i公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F5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逬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F55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S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_方人数众多._般指十人以上。S6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S6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S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S6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岀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S6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情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弓I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第五节、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依据不同对原告与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岀独立的实体主张与原告与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诉地位不同参加之诉的原告原告与被告之外的独立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同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提岀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与申请撤诉;是否有权上诉与同意和签收调解书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参诉方式不同起诉方式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一人,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SF66无独立请求权第二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诉依据有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诉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参诉方式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参诉时间—审开始后,结束之刖可以在一审、—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参诉目的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参诉对象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仅为对方当事人合并种类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诉讼主体的合并F56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S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S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岀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S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用人单豳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3)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4)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5)合同当事人一方经过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下列人员:①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人;②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③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商检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局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将它们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将工商局、商检局列为第三人。第六章.诉讼代理人(_)法定诉讼代理人[略】F57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S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①律师、②当事人的近亲属、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④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特殊代理权限SF69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出庭规则例外F62离婚案件,委托了代理人,本人仍应出庭。但不能表达意志的除外。F5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F59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爰国华侨团体证明。F60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F61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F6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岀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S68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S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形式合法3)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4)证据程序合法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是以它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是以它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是用它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类似书证)与书证的区别:两者表现形式不冋”视听资料是现代化”咼科技手段记录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F70可以是单位,可以是个人(区别刑诉)ZF5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民事诉讼未确定"证人地位优先"的规则(区别刑诉)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F70、ZF56(区别刑诉)a)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b)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c)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4)证人出庭规则ZF54a)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承担c)ZF57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猜测、推断d)ZF58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e)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使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具有证明力当事人陈述ZF67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鉴定结论1)申请期限ZF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除夕卜 2)鉴定机关的确定ZF26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冋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c)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他情形4)自行委托鉴定ZF2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5)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人证人法律要求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无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替代性可以替代,适用回避制度不可替代,不适用回避制度知悉案件时间诉讼中接受法院聘请或者当事人委托后知悉诉讼前或诉讼中知悉作证内容对需鉴定问题作出科学判决对案件事实做客观陈述、无须判断【注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ZF69】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内容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本证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证据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2)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注意:不是以主体地位来划分,而是依据"举证责任"证据反驳只是针对对方证据本身”不是直接针对事实”也不提出新的证据原始证据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派生证据注意: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2)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间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注意: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明力第四节■证据保全1)诉讼证据保全ZF23申请保全证据,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岀。方式:可依申请,可依职权2)诉前证据保全 【向法院申请的,必须在15日内起诉】【可以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注意:其他制度同诉前财产保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5)特别经验规则,习惯免证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征)3)根据法律或者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做证明的事实7)自认事实第二节、证明责任1)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夕卜——〃部分举证责任倒置"a)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倒置】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因环境污染弓I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倒置】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0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g)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h)因医疗行为弓|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倒置】3)法院裁量证明责任的负担4)其他案件中证明责任的负担ZF5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ZF6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三节.证明标准【略】第四节.证明程序(一)举证期限1)期限的确走方法ZF33a)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ZF34a)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b)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C)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夕卜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3)举证期限的延长,限两次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走—审程序中的新证据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注意:一审新证据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1)—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注意:审新证据,应在审开庭刖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注意:再审新证据,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二)证据交换【略】(三)证据收集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ZF15a)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范围ZF17【最迟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b)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d)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四)质证特点1)自认只是针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而不包括事实请求2)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自认不适用3)拟制的自认(推定的自认),三要件:a)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即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b)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有充分说明并询问的义务c)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代理人的自认在一般授权范围内直接有效,在特别授权范围内,须经代理人承认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刖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岀且与事实不符自认的补充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例夕——需举证关于自认的撤销一足以推翻自认的证据为了和解目的自认一不得做为不利的证据(五)F63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F6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隼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F65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F66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F67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F68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F69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F70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F7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F72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F73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逬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F7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S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S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岀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S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岀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童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岀示,需要岀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S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S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S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S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S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物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E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_)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L(四L(五L(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曰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_)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_)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i青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岀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第三十一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車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岀。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岀。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岀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岀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质证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彳牛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逬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岀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岀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岀,脸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岀庭作证。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岀庭”,是指有下列情形:(_)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岀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 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逬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岀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岀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岀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六、其他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八十二条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九章、期间.送达F75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F76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F77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F78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F79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F80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F8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F8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F83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F8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S7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S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S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S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S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S85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曰期。S8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S8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S88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S89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S90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十章、法院调解1)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的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3)合法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①离婚诉讼、②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可以适用:一审、—审、再审(包括抗诉案件都可以)不得适用:a)特、督、公、破不适用b)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C)执行程序中的案件1)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一般应在答辩期满后,判决做出前逬行”但经双方同意也可在答辩期满前进行3)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调解的程序4)调解协议设定担保的,无论担保效力,调解协议本身成立5)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成立,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6)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后,请求法院依据和解书或调解书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不需制作调解书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案件以〃签收"为标准,不在同时"签收"以"后签收"的日期为准,当时生效调解生效的时间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原则上不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F8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F86人民法院逬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逬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F87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F88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F89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F90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F91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S9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S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S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s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S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S96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S9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n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F1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F2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F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遨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凋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F4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F5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F6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逬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F7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F8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岀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F9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F10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F11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F12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F1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F14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井将决定记入调解书。F15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F16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F17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F18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F19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F20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岀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F21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逬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F22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F23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F24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1)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米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岀申请3)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4)申请的法院为财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1)存在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2)在诉讼中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3)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这里的财产扌日保不是必须的4)管辖法院为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 全与诉讼财2)是否需要担保产保全的区3)时间不同、诉前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诉讼情况紧急的,才在48小时内4)申请的法院不同诉前财产保应在15日内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i公,由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全的后果注意: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特殊的行为保全2)3)1)2)3)4)SF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SF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必须经申请人申请只能针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侵害适用可以在起诉前采取裁定的内容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注意:在诉前叫〃行为保全〃,在诉讼中叫〃先予执行〃第二节.先予执行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四费一金)2)追索劳动报酬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1)由申请人提出申请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将使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经营受到极大困难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执行范5)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限于当事人诉i公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急需为限F9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F9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F94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F9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F9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F97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F98人民法院裁走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F99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走的执行。S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S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S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S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S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S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井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S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S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S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S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入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S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S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S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S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岀裁定,解除保全措施。S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sill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F100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F10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F10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10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肋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岀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训诫、责令退岀法庭、罚款、拘留(三)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a)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b)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c)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走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2)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3)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拘留1)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2)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可以先行拘留SF11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院长批准,院长认为拘留不当,应当解除拘留4)对一个行为人的一个具体妨害行为,罚款和拘留措施只能适用一次,不得连续适用。但是,可以并列适用罚款和拘留措施F104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干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F105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F106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S1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S11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S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S11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岀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S11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S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S11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S11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S12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子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S121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S122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曰内发出决定书。S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A)项的规定处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S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3)癬IJ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S12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S1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S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F107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S12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S12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S130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S13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S13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S133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S13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S13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S1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拨付。S137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S138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第十三章、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一)起诉的调解.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起诉(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受理(7日内决定)受理之前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都可以提起上诉F108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_)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F109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FU0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努;(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Fill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_)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1.特殊情况的处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发现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只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权2.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内容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里近处理2)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还可以起诉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例外1)新理由起诉2)新事实起诉3.其他特殊情况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直兄、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当事人超过诉i公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4)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F11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S8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S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S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S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S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S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S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S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S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S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S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S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岀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S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的限制。S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S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S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比较内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适用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后受理案件后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丧失实体胜诉权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上诉期10H10H15H适用组织立案庭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F11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Fill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首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F11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S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三)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F11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F11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F11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的追加F11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节.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前的准备F12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称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F12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F12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S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称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二)开庭审理准备开庭F12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F124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逬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F125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岀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逬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F126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S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废止】【应为:举证期限届满刖】 法庭辩论F127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_)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评议和宣判F128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庭笔录F133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审理期限F134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F13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四节、撤诉和缺席判决(_)撤诉1)必须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申请撤诉2)撤诉必须在法院受理后,判决作出之前撤诉的条件3)撤诉必须自愿、合法4)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按撤诉处理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S191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二审中的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可另行起诉。(二)缺席判决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4)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期满。如果借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5)在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F12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r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F130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F13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S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岀判决。S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S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S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S161当事人申请撒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撒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S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第五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8)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岀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F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F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F1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六节.判决和裁定民事判决——实体问题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民事裁走——实体及程序问题①不予受理、②管辖异议、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终结诉讼的、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决定——程序问题1)对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的处理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3)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处理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5)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处理F138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F139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F140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彳刊中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X(ZX(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F14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S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岀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岀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S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S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S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S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第十四章.简易程序第一节.概念和适用范简易转普通——刑诉:转化之日;民诉:从立案的次日起。 可适用的范围1)基层法院2)第一审案件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4)基层法院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必须有当事人申请不能适用的范围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3)共冋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的其他案件第二节.具体适用(一)起诉与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1)原告提供了准确地址,但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准确地址,法院也不能杳明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准确地址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组织的z以工商登记地或备案地为送达地址(二)审理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1)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程序提岀异议件转入普通程序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计入笔录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法院决定。 (三)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先行调解的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性质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夕卜调解的效力应制作调解书,可申请强制执行简易程序的特点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除夕卜2)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盲判的以夕卜,应当当庭言判3)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未领取的,指定期满即为送达之日,从此日开始计算上诉期4)审判员一人审理5)审限3个月,不得延长,否则应改为普通程序审理6)裁判文书可以简化F14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F143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岀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F14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F145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F146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S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S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S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S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S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S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S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S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F1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F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F3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起诉与答辩F4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F5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F6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F7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F8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F9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F10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車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F11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 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三、审理前的准备F1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F1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F14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F15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F16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F17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四、开庭审理F18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F19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F20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F21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F22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F2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F24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撒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F25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F26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五、宣判与送达F2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F28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 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F29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荀1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F30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F31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F3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_)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_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六、其他F33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F34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的提起实质要件可上诉的判决可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驳回破产申请】形式要件a)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b)必须在上诉期间内提出【必要共同诉讼,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计算;普通共同诉讼,分别计算。1C)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如何列二审当事人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i公地位列名(必要共同诉i公)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三)上诉的受理1)诉i公文书的接收与送达2)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四)上诉的撤回 不准撒回上—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诉的情形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撤回上诉——书面裁定文书适用不准撤回上诉——口头裁定准许或不准许,都可以用书面或口头,上述只是一般情况。撤回上诉后,不论上诉期是否已过,一审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F147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_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F148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F149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F150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F15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S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S177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S178_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岀上诉。S17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S190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S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逬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一)审理的范 F151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 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的例外a)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b)侵害社会公共利益c)侵害他人利益的F36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法院可不予审查(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行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或裁定。可以迳行裁判的情况: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岀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不用写明撒销原判决1)漏判案件事实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遗漏必须参加上诉的当事人的,同上;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同上(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F15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逬行审查。F15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 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逬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逬行。S180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S18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岀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畫违反法定程序的。S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迸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S18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S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时另行起诉。S18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S186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S187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S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岀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S189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S192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第三节.上诉案件的裁判(一)第二审中的不同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民诉用判决,刑诉用裁定2)依法改判对"第一审判决"a)不能发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b)可以发回,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b)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_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对"第一审裁定”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一驳到底"再审程序中也有第二审法院,如果查明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三)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F159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岀终审裁定。F15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_)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F15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F156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F15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F158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对方当事人的2)审判组织特殊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但有例外:①选民资格案件、②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实行一审终审制度4)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5)属于非诉案件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F160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F161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F162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僦诉。F16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1)申诉程序前置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委会代表、涉及的选民本人4)期限特殊a)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提起诉讼b)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并将所作出的判决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 5)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F16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F165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三)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申请人申请1)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a)宣告失踪需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b)盲告死亡需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c)宣告死亡需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d)宣告死亡需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2)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夕卜祖父母、孙子女、夕卜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3)管辖法院为失踪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1)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2)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其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后果被官告失踪,官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F166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F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一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F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岀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二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 判决。F169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撒销原判决。(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管辖法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2)确定代理人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之外,被认定公民的近亲属中确定一t理人不能是申请人3)在普通程序中,遇此情况,原诉讼中止F170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F17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F172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F173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岀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管辖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1年处理1)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2)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岀现,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F174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岀。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F175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F176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岀新判决,撤销原判决。S193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S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S19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S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逬行公告。S19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岀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S198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重要】F177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F178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F179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岀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岀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F18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F18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F18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岀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F18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F18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 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F18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F18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F18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F188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F189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F190人民检察院提岀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岀席法庭。S19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S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S201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S202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S20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S20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i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S205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S206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S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S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S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公共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S210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S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S2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S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S214本意见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可以留置送达5)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二)支付令异议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1)债务人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2)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主张3)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4)债务人只有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才构成债务人异议5)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三)支付令的效力1)对支付令异议,法院不逬行实质审查2)支付令异议的,督促程序并不能直接转化为诉讼程序3)督促程序中,如果含有几项内容,而债务人仅异议部分内容,其他部分有效 (四)特殊情况的效力1)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的同时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驳回支付令申请3)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或者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又就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F19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F192债权人提出申请后f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F19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F194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S21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走,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S21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S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S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S219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1)清偿债务或者提岀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S220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S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S22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书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S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S224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1)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2)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最后持有人3)出现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4)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二)审理程序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工曲发出公告3)在公示催告期间,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不进行实质审查公告期满后,除权判决前,者0可以申报权利4)除权判决必须依申请作出,法院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情形:a)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并且没有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b)如果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没有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5)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6)禾I」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另行起诉。F195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F196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F197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F198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F199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F200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S226民事诉讼法第_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S227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S22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S229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S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岀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S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S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S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S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牌哦将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S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撒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岀;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撒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S23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S237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管辖。S23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S239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十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原则1)执行必须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3)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执行管辖F201 执行根据1)只要是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书都由一审法院执行2)发生法律下列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3)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岀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4)派出法庭审结的案件,由派出法院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1)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W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3)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院执行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5)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均是中院,同上6)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院执行。(三)执行异议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F202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F204条件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2)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3)对执行标的提岀异议,而不是仅仅指岀执行程序违法处理1)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父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一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父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一判决仍可强制执行,用其他标的(四)委托执行F206可以委托执行,也可以直接异地执行【受委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执行程序进行实质性处理的,应当也委托法院最终决定]1)受委托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由委托法院决定2)受委托法院严格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法院3)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岀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五)执行和解F207条件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完毕2)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无需法院主持,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3)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可以1)履行义务主体 对生效法律文书变2)标的物更的内容3)数额4)履行期限5)履行方式1)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结案处理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4)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执行暂缓)公民申请执行期限为12个月,双方法人为6个月(六)执行担保F208条件1)必须在执行过程中2)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可以本人担保,也可以第三人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的期限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缓执行的效力1)由法院裁定暂缓执行2)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一不以申请人的申请为要件(七)执行承担F2091)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情况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情况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撒销的,如果该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3)被执行人为其他组织的情况a)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一可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b)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一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可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4)被执行人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注册资金或被抽走资产的情况a)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一可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b)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可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八)执行回转F210原因1)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全部或部分)2)执行根据被撤销3)取得利益的一方拒绝返还财产程序1)应当由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2)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或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示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3)法院作出的执行根据被法院撤销的,法院可依职权或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应执行回转F20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重要]F20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岀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重要】F20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重要】F20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岀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要]F205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重要】F206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F207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F208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F20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F210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F211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走。 第二节.执行开始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申请执行期限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2)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算(二)直接移送执行的案件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内容的案件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申请和移送】F21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r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F213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F214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F215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f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重要】F220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重要】第三节.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F218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F219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F220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F222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F225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F226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走的行为F228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F227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F22810)限制出境F231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F231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F231F217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重要】F218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岀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F219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F22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F22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TitF222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F223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F22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逬行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F225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嚴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F22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F227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F228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F229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F230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F231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终结,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F2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_)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岀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努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F2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F236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S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岀执彳亍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S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S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人分别向上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S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S258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凋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S259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S260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X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S261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S262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車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S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S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岀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S2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S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S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S2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S26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做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S270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入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咸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S27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S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走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S27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S27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S27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主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S276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S277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S278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S279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S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夕卜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S281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S28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S2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主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S284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S285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S28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S287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捜查。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S288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S289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S290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S291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S292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S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S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S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S296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S297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己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己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S298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岀。S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S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S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S30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S303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彳亍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二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1)适用我国《民诉法》原则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二)协议管辖1)除了针对合同,还包含涉外财产权益纠纷2)涉外协议管辖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不限于国内法院比较内容涉外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适用案件不同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与争议案件有联系的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选择法院不同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形式不同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均可明示协议(三)专属管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1)答辩: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30H内,不论国籍2)上诉: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30日内,不论国籍3)涉外民诉无审限 4)涉外财产保全也为30天【一般规定】F23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F23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F237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办理。F238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F239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F24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管辖】F241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F24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F243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F24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期间、送达】F245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F24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F24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岀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岀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F248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财产保全】 F249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F250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曰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F25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F252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F253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F254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仲裁】F255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F256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冲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F257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j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F25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F259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协助】F2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逬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F261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r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f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f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F262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F263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逬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F264人民法院作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3扌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F265外国法院作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F266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F267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戢照互惠原则办理。F268本逵自牟布乙日起施行巒学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丄试行比同时废止。S304音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国籍人T外国应或织7或者当事人文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站t的狂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S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S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臼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S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S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S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S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S312本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第277条、第278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S31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S31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S31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如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_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财产担保后,可以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申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辩。S316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S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S318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S319与我国没有司法协肋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子退回,并说明理由。S320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国法院要求我国人民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我国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岀具证明。 仲裁法第一章.仲裁基本理论第_节.仲裁概述——仲裁范1)只能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只能针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得仲裁的纠纷 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纠纷a)劳动争议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二节、仲裁原则和组织(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一裁终局原则3)或裁或审原则F1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F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F3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F4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F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_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F6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F7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F8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F9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仲裁机构及人员仲裁委员会最低是地级市设立仲裁委员会需经直辖市、省、自治区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员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担任律师已有8年的3)曾经担任审判员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F10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F11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F1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F1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_)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F1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F15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二章.仲裁协议(_)仲裁协议概述1)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有两个机构,一个为仲裁委员会,另一个为人民法院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管辖3)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4)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走,仲裁委员会也已经作出认走的,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6)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冋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承担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两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夕卜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①当事人另有约定、②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③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夕卜 (三)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3+3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6)仲裁终结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失效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F16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二)(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F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岀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_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F18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F19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F20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三章、仲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与送达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二)仲裁庭的组成——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1)合议仲裁庭的组成自己选自己的,共冋选第三人或共冋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独任仲裁庭的组成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彳一^中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记录员、翻译、勘验人、鉴定人确须回避的——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决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三)开庭受理1)不公开开庭审理——应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2)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判决的情形——同民诉(四)和解、调解、裁决和解1)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但不能要求仲裁庭作出调解书2)当事人达成^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岀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岀补正:仲裁庭对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二项:a)裁决书的文字错误b)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c)已经裁决但该事项在裁决书中被遗漏补正方式:a)仲裁庭可自行补正b)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补正F2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馳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F22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F2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F24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F25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呃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逬行。F2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F27申请人可以放弃后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F28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是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遷受的损失。F29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F30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理首席仲裁员F3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F3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F33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F34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时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F35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F36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F37仲裁员因回避后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迸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逬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F38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F39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F40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F4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F42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2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F43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F44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F45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岀示,当事人可以质证。F4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F47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F48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F49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F50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F5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F5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F5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F54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F55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F56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F57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章.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重要)(_)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1)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法院2)国内仲裁一层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3)财产保全都是在仲裁开始之后进行的4)在仲裁中,财产保全都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的,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提出保全证据保全同上(二)仲裁裁决的撤销条件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2)必须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岀4)有法定撤销情形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a)没有仲裁协议b)不属于仲裁事项 c)仲裁庭组成违反程序d)证据是伪造的e)对方隐瞒了重要证据f)徇私受贿的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a)没有仲裁协议b)没有收到仲裁通知c)组成违反程序d)不属于仲裁事项1)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a)申请成AZ的或申请不成AZb)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裁定撤销后)c)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d)两个处理都不得上诉对撒销仲裁裁2)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决申请的处理a)理由:①、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②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b)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c)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d)如果仲裁庭接受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无需重新组成(三)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a)申请人只能是被申请人,即被执行人 b)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C)必须具备法定理由d)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和解协议e)在仲裁裁决执行中,才能申请不予执行2)理由,同上3)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后的处理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F58当事人提岀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_)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_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F59当事人申请撒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F60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岀撒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F61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F62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F63被申请人提岀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F6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F65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F66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成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F67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F68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F69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F70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F7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走不予执行。F72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 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F73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F74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F75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F76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F77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制定。F78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F79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本法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仲裁机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终止。F80本法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第十三条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第十六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第十九条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第二十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_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_)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H: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根据审理撒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岀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第三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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