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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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07月08日17时19分101[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计划物价财税审计 “价格调节” “基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省政府为调控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建立应急保障调节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向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第二章征收  第三条为稳步推进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起步阶段先对煤炭(含焦炭,下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对洗选煤、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在其原煤购进时已缴

3、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讫凭证抵扣。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地税部门在每月收缴税费时代征,并于次月15日前将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足额缴入国库。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时统一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五条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省属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80%,拨付市、县(市、区)20%;其他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用50%,拨付市、县(市、区)50%。  第六条对收缴入库的价格调节基金,省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的价格调节基金

4、全额划拨给市、县(市、区)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具体征缴办法由省价格主管、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向煤炭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由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研究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审查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审查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日常管理;编制价格调节基

5、金年度收支计划;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分析;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和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按预算外进行管理并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第四章使用  第十条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调节煤炭供求,平抑省内电煤价格;  (二)支持煤炭、电力等相关产业发展;  (三)电煤保障应急体系建设;  (四)煤炭矿区地质灾害处理和关闭小煤矿;  (五)煤炭资源有效利用与煤矿安

6、全设施改造;  (六)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由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资金用途和金额,报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资金申请经省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按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用途使用,并向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省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及项目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

7、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的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地税部门代征费用:向省属煤炭、焦炭企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征收额的1%;向其他煤炭、焦炭企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征收额的3%。  第十六条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的正常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由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

8、消其使用基金资格,收回投入的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代征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多征、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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