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5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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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53750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50525(颁布时间)20050901(实施时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文号)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

2、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

3、、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

4、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第九条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或者由房屋共有人协商确定持证人

5、;其他房屋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第十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三)属于违

6、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经审核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在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四条 房屋权

7、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四)房屋他项权事项;(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十七条 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

8、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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