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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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项税额转出之税务处理摘要:在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是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的难点,也是实际财税工作中的模糊点。本文就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处理易引起争议之处进行了重点分析。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税务处理一、进项税额转出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后因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

2、失而出现上述情形时,应该将其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不能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此可知,旧细则中提到的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第3页共3页例1:A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该批库存材料当初购买时的增值税税额已抵扣)。对于该例题中当

3、初购买库存材料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第1版《初级会计实务》第89页例2-35和例2-36中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但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提到的非正常损失应该是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即该例题中提到的火灾,所以该例题中当初购买库存材料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其账务处理为:(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1.领用原材料用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这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外购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线、生产设备的建设时,其当初购买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外购的原材料是用于不动产,如房屋的建设,其

4、当初购买时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例3:2012年5月,某企业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皆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1万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支付工资1.5万元。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该例题中,因领用原材料是用于安装设备,所以当初购买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具体账务处理如下:第3页共3页2.领用工程物资用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同样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购买工程物资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的,之后用于生产线、

5、生产设备建设,其当初购买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之后用于不动产,如房屋的建设,其当初购买时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如果购买工程物资时就已明确是用于生产线、生产设备建设的,在购买时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之后就不需要转出;如果购买工程物资时就已明确是用于不动产,如房屋的建设,在购买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之后也就不存在转出问题。例4:某企业购入了一批工程物资5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皆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20万元用于建造生产设备,另30万元用于自建厂房一幢。其账务处理如下:购入工程物资时:例5:某企业为建造生产线购入一批工程物资,

6、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建造生产线领用工程物资18万元,剩余工程物资转用于该企业正在建造的一栋职工宿舍。其账务处理如下:参考文献: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编写组.会计基础[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10.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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