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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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单车第一股永安行被诉侵权方兴未艾的共享单车行业正遭遇其发展以来的最大挑战:专利纠纷。继摩拜单车的智能锁被诉侵权后,新浪财经独家获悉,IPO申请已通过审核的“共享单车第一股”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公司(下称“永安行”)近日也陷入专利侵权诉讼。今年4月18日,“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申请号201010602045.8)专利持有人顾泰来,以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永安行诉至公堂,并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2017)苏01民初937号)。相较于摩拜单车,永安行本次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触及了整个

2、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方案,波及整个行业。有律师指涉案专利“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一个被资本狂热追捧的科技产业,在超高速生长的同时,如果不理清知识产权的历史问题,专利纠纷将来就会成为它的阿喀琉斯之踵。一件极具“杀伤力”的发明专利顾泰来,首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江苏先联信息创始人。被他起诉的永安行,其核心业务是公共自行车系统生产运营,产品包括有桩和无桩公共单车,项目遍及全国220多个县市。今年4月,永安行IPO获证监会审核通过,业界称之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第7页共7页“永安公司的借助手机扫描的有桩自行车租赁业务,和无桩自行车租赁业

3、务,都落入了我的专利保护范围。而永安公司从未向我征询过专利许可事宜。”顾泰来表示,“我要求永安公司停止侵权。”顾泰来所持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专利说明书这样描述:“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服务请求,并接收反馈结果;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防盗、接收平台信息、用户认证、计价收费;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

4、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本发明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还车,具有运营成本低、推广性强、提高道路利用率和缓解交通的压力的优点。”一位互联网业内资深人士看过顾泰来的专利说明书后说,“这项专利是一个概述,的确涵盖了整个共享单车方案的通讯链条。”这意味着,只要是采用了上述租赁运营方案的共享单车,都可能会落入顾泰来的专利保护范围。第7页共7页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对新浪财经指出,“该件专利是共享单车系统的基础性专利,具有很强的杀伤力,对于共享单车

5、运营企业来讲,若没有对自己的产品针对该专利进行规避,则在商业运营上面是致命的危险。”谁最早发明了共享单车?国家专利查询系统信息显示,顾泰来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12月23日,授权日为2013年10月9日。经查询,永安行目前在审或已获批的专利申请有约百种,其中,“一种基于cortex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一种多城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一种电动自行车的锁定装置及包含该锁定装置的租赁系统”等均处于授权状态。但是,从时间线上来看,永安行最早的专利申请是在2012年,其所有的专利申请时间均晚于顾泰来的专利。顾泰来认为,“永安公司的

6、专利申请均在我的之后,因此不管他的专利申请和我的专利是否相同,也不管他的专利申请是否获得授权,都不影我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除了永安行,共享单车的两大巨头,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运营商)可查询的最早专利申请时间分别是2015年和2016年,较永安行更晚。既然申请了专利,为何没有推向市场?对此,顾泰来解释说,“我在2009至2010年就做过商业化的努力,但当时由于商业理念过于超前,无法得到市场的认可,项目只能暂时搁置。但我坚信这个模式概念一定成立,所以就申请了专利。我在2006年底就开办了自己的企业

7、,从事医疗信息系统开发。发明是我的兴趣所在,但兴趣必须服从主业责任。一觉醒来才发现,共享单车行业已经满大街了。”第7页共7页胜券在握的原告顾泰来向记者证实了他持有的技术对比结果,显示永安行共享单车租赁流程的各个特征,和其授权专利全部相同。他说,“经过与永安公司单车租用流程的比对分析,和专利法律专家的研究,我认为有把握取胜。当然这最终要由法庭裁定,我坚信法庭的公平公正。”相比起胜券在握的原告,专业律师们提供了更严谨的解读。中国知识产权界著名律师、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旭告诉记者,“如果被告运营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全部落入

8、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顾泰来专利共有六项权利要求,主要介绍系统各个特征),就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告的方案有特征不落入专利范围,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更改、撤销或替换了某个特征,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或不构成继续侵权。”他指出,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对专利保护起着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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