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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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产假工资篇一:2021江苏公务员时政:最多可休7个月,让产假更有弹性2021江苏公务员时政:最多可休7个月,让产假更有弹性日前,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最多可以休7个月产假。观察修正案,其中不乏亮点。比如,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的,不论婚前有几个娃儿都可再生一个,但人们还是把目光更多聚焦在产假上。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对产妇来说,还有比

2、这更幸福的事吗?可是,且慢乐观,按照条例,这得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而在资强劳弱的不对称博弈中,有多少企业女职工会去申请多休假,即便申请又有多少人能如愿以偿?这种忧虑不无道理。很多时候,女职工的权利很脆弱,权益也很难保障。比如在一些单位,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去上班,会被边缘化。媒体曾有报道,有的新妈妈上班后,发现办公室已被调到厕所对面,甚至有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便开始不受待见,处在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奢望产后多休假?应该说,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不近人情,拿劳动法规不当回事,但毕竟有无良企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存在,这种担忧也就会一直存在

3、。从本质上讲,休产假,与其说是产妇的福利,不如说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以往相比,如今最多可休7个月产假,体现了政策对产妇和婴儿的呵护,对女职工合法权利的守卫,这种看得见的进步,值得推广。那么,女职工的担忧怎么化解呢?其实,经单位同意,可以增加产假1至3个月,这种制度设计具有弹性和张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码预留了女职工和单位协商的空间。正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所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

4、间。在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压力,既尊重女职工的产假权,也兼顾企业的现实困难,更能体现立法智慧。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产假其实可以更长一些。比如在英国,产妇可以享有12个月产假。在德国,婴儿的父亲和母亲有12个月带薪假期。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提供了一种思路。而从长远看,单纯延长产假并不是唯一出路,更合理的产假制度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延长丈夫的陪产假;二是休产假期间的补贴或奖金由政府发放,而不是由单位承担。回到北京的规定,在立法时兼顾多方利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样的法规就更能深入人心,也更有生命力

5、。篇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1006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2021年6月30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以

6、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

7、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江苏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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