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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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管理及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风险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风险.文中探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分析其产生的主要问题-工程质量的最终负责人、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利用博弈论,分析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中引入质量保证担保,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掌握中的有效性,解决现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产生的部分问题。进度、费用和质量是工程掌握的3个主要变量,质量体现在建筑物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必需符合规定并满意业主期望.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工程事故频频发生,给公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逼.它不仅影响建筑市场主体的利益,还影响建筑市场的稳定与发

2、展.目前,相当多的文献探讨了工程质量事故产生的技术原因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主要争论因工程建设市场上主体行为的违约或失误,以及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博奕论是研究对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的均衡问题。本文利用博奕论分析方法,依据建筑市场主体的假设前提,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的有效性。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经过1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已较为完整,主要分成如下3个层次。5市场主体层次.它主要由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构成.工程监理受业主托付按合同商定,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业主负责.从广

3、义上分析,工程质量除施工质量外,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质量和设计质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等.因此,工程质量若出现问题,可能跟上述某方或几方都有关系。社会层次.社会层次是工程质量保险或担保体系.各类保险或但保为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网,用以维护它们的利益,同时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应有的经济利益。政府层次.政府主要是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也对工程进行直接质量审查.1997年11月1日,人大颁布了《建筑法》,为协作其实施,2000年1月10国务院发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同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下称

4、《方法》)来保证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建筑法》、《条例》和《方法》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另外,政府还制定了包括工程质量的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建设市场准入制、建设图纸审核制、工程质量认证制、质量监督监理制、质量保修索赔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制等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直接对工程质量审查,包括对建设主体各方行为和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主要由当地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从规则和法律上看,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较为完备,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这并不是一个"纳什均衡",它至少存在如下4个问题.5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问题《条例》规定

5、: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这种规定在法律条文上无懈可击,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5个单位很少会主动担当自己的责任,更多的是相互推诿,相互指责.《条例》所规定五方共同负责的本义是各自把关、各尽其责、共同促进,但在实践中却成了"共同负责就是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机制,既要求共同负责,又要求某一方或外部一方能为此先担当主要责任,从而使上述各方尽职尽责,起到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承包商与质量监督站及业主与监理的利益问题质量监督站担当政府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目前,我国实行"谁

6、施工,谁检测"的自检自查的工程检测模式,工程质量的检测费用包含在施工总费用中。即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同时又对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形成监督方与施工方利益关系.施工方为保证质量不过硬的工程能顺当通过验收,而不惜在工程质量检测时做手脚.另外,部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能公正、真实地检测工程质量.监理是受业主的托付,根据合同的商定,代表业主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并对业主负责,其费用也由业主支付.从这种意义上说,监理也并不独立.在质量管理中,业主也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业主不是最终使用人而是投资人时,会为利益最大化要求低投入、高产出,并授意监理、施工方在实际中降低原来的质量标

7、准.5质量保修问题《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但在工程竣工后几年,甚至几十年中的质量保修期内,一旦承包商已不存在或无能力赔偿时,业主或使用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为保证承包人能够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实践中通常要求承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规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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