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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伤亡事故管理主讲人:曾延英高级工程师第一节事故涵义与特性1、事故,伤亡事故事故是指生产和工作中的意外事件,这个事件造成了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2、事故特性1)因果性2)随机性(偶然性)3)潜伏性(潜在性)隐患的生成发展可分为三阶段:孕育---形成(发展发生)----消亡(伤害)4)可预防性第二节伤亡事故管理的相关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
2、1日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日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
3、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一方面向上一级报,同时要报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重大事故省政府较大事故地级市级政府一般事故县级政府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6、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安监;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监总局发生较大事故或
7、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监。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安监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救援。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察。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迅速追捕归案.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
8、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重大事故省政府较大事故地级市政府一般事故县政府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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