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揭开公司面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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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上)作者:贾鹏民发布时间:2005-03-0714:43:21--------------------------------------------------------------------------------引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化认同。但是公司形式的优势可能会被有恶意的人利用,将本应

5、自己承担的交易和市场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了他人,从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所以,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其后,该规则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继受。时至今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

6、,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公司法人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在我国得到了正式确立。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在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得大量的案件进入了法院。虽然我国《公司法》对某些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加以调整,但一般只规定出资人的一些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却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审判实践中直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以下简称揭开规则或该规则)。在我国对于揭开规则,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

7、经争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经就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以及《公司法》和《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通过的进程,对揭开规则的讨论又趋激烈。不少学者对揭开规则在立法上的引入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但笔者认为,当前不应该只考虑立法构想的问题,而应该从审判层面对这一规则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针对经济生活中滥用公司人格的种种现象,论述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借鉴的必要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提出了一些构想。希冀能对法官在个案审判中,较好地运

8、用该规则,追究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有效地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方面有所裨益。当然,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自知学识之浅薄,论及该规则,颇有班门弄斧之嫌,故恳请各位专家不吝批评指教。一、揭开规则的涵义及法理法律的生命体现在公正司法之中,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官对法律的融会贯通,只有精通法学理论,才能感悟法律的真谛,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有鉴于此,本论文先从理论开始谈起,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人制度,揭开规则的涵义和法理以及我国的理论现状予以论述,以求揭示揭开规则的真谛。从而更为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实现

9、公平、正义之追求。(一)传统的公司法人制度及其发展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基于该法人人格,公司独立于股东,成为以自己名义和财产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主体。通说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类似于自然人人格,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1]传统公司法理论确立了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核心理念。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了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法律更倾向于把股东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视股东为平等的主体,认为并无必要研究各个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时,

10、传统法人制度认为公司股东应当以投资额对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同时,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同样导致了股东投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爱尔文德法官称:“从法律的角度看,股东并非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与股份的总和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2]由于股东投资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在享有公司盈利受益权的同时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依附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如果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视为公司当然的,永存的属性,股东有限责任的理念就不应受到怀疑。但是,在追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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