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

ID:6854801

大小:3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2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_第1页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_第2页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_第3页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_第4页
资源描述: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1427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4  浏览次数:4825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领导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该项资金作用,促进

2、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所属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预算的编制需经主

3、管机关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机关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返退、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征收入库  第七条: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  第八条: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

4、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1元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及其他使用者(包括砼搅拌站、砼构件厂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九条:列支渠道  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缴库方法  水泥生产企业和其他使用者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个月份销售或使用袋装水泥应缴的专项资金,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同时向市建材办报送专项资金月报表。  建

5、设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按该项工程预计水泥使用量(水泥使用量不能确定时,可折合成建筑平方米)预缴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的有效凭证,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机构办理使用散装水泥的返退决算手续。  专项资金的解缴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京建经[2002]622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返退程序  第十一条:在市建委办理开工的建设工程和在西城、东城、宣武、崇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开工

6、的建设工程,由市建材办负责审核办理资金返退手续;其他建设工程在当地区县建委(建材办)办理资金返退手续。  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主体结构完成后至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持填好的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其中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填写的证明意见)、缴款凭证(返退联)原件和购买本工程用散装水泥的原始发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由供应方提供的(须详细注明混凝土标号、数量)证明材料,到市建材办或所属区县建委(建材办)申请返退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数量确定,主体结构

7、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第十四条:对返退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或确有必要核实的工程,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派专人检查;一般工程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证明意见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经办人填写审定意见后,由市建材办或区、县建委(建材办)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办,市建材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设单位做

8、核减工程造价的帐务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除按规定返退外,其使用范围如下: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上述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3.散装水泥、预拌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