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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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订于维也纳  总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二条 释名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1)“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2)“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3)“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4)“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  (5)“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  (6

2、)“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  (7)“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  (8)“最后决定”或“最后拒绝”是指一项决定或拒绝,对之不得提出异议,或用尽一切办法也改变不了,或请求改变的限期已经届满;  (9)“国际局公告”是指在该局正式公报上发表的公告;  (10)“国际注册公告日期”或“后续指定登记公告日期”是指发表该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登记的那一期国际局正式公报的日期;  (11)“

3、国际登记”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  (12)“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  (13)“国家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办理区域或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  (14)“商标国家注册簿”是指注册国家商标、区域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  (15)“指定国主管机

4、关”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管机关;  (16)“本国法”是指缔约国本国法;如涉及到区域商标,也指规定区域商标注册的区域条约;  (17)“马德里协定”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本同盟”是指第一条所称的同盟;  (19)“大会”是指本同盟大会;  (20)“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1)“国际局”是指本组织国际局和尚存在着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在规定由国际局收文或收款的地方,也指按照第三十条(2)(甲)(9)所设立的该局代理机构;  (22)“总干事”是指本组织总干事;  (23)“国际分

5、类”是指按照“商标注册中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分类;  (24)“施行细则”是指第三十三条所说的施行细则。第一章 实质条款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订于维也纳  总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二条 释名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1)“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2)“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3)“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4)“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

6、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  (5)“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  (6)“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  (7)“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  (8)“最后决定”或“最后拒绝”是指一项决定或拒绝,对之不得提出异议,或用尽一切办法也改变不了,或请求改变的限期已经届满;  (9)“国际局公告”是指在该局正式公报上发表的公告

7、;  (10)“国际注册公告日期”或“后续指定登记公告日期”是指发表该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登记的那一期国际局正式公报的日期;  (11)“国际登记”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  (12)“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  (13)“国家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办理区域或商标注册工

8、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  (14)“商标国家注册簿”是指注册国家商标、区域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  (15)“指定国主管机关”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管机关;  (16)“本国法”是指缔约国本国法;如涉及到区域商标,也指规定区域商标注册的区域条约;  (17)“马德里协定”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本同盟”是指第一条所称的同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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