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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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六〕【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准备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分行为的合理性〕进展审查的活动;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那么】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依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但是必需从法律规整体构造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的规定来简洁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规章的参照适用;有条件地适用;3、其他规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帮忙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性文件的审查权;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说明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行政诉讼法律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觉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适用规那么-word.zl --1、层级冲突适用规那么;不同层次法律规产生冲突一般属冲突,依据法律优先原那么高层次法律规优于低层次法律规;但高层级法律规授权低层级法律规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不同的规定除外;2、平级冲突适用规那么;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一样,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样,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说明或者裁决;3、特别冲突使用规那么;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假如一般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生效后发生的大事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大事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5、人际冲突适用规那么;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别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别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6、区际冲突适用规那么;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发生于中国地的行政案件,那么适用当地实行的法律规;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WTO规那么的适用问题】1、原那么上WTO规那么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那么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那么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需依据经过转化的国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那么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那么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懂得释时,应遵循同一解-word.zl --释规那么,即除中华人民国声明储存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中选择WTO规那么有关规定相一样的说明;2、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心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那么,WTO规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那么无法准时转化为国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撤诉】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独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展审理的行为;依据审级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主体分别为原告和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需是原告和上诉人或者经他们假设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需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一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在一审中转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3、撤诉必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躲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必需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诉必需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展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连续审理;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word.zl --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原告以同一实施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假如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为体,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视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展审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述、辩论的情形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包括: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下,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爱惜的措施;【先予执行】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证费的案件,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word.zl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防止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行补偿的缺失依据被告或者相关权益然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需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益人,后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供应相应的财产担保;【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1、必需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然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缘由不能马上作出是否回避的准备;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诉讼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丢失诉讼行为才能,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益义务承担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行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说明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舍弃诉讼权益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益义务承担人舍弃诉讼权益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说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丢失诉讼行为才能,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益义务承担人的这三种情形的缘由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连续诉讼,又有特别情形的除外;【被告在一审期间转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转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答应转变;-word.zl --2、被告转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转变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产生的结果确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1〕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转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庭准许,诉讼完毕;〔2〕假如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转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连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确认其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保护判决;〔3〕假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对转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转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连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停顿执行问题】行政诉讼期间,不停顿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停顿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顿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顿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补偿的缺失,并且停顿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顿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顿执行的;【合并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word.zl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假设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与抛弃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特点:1、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3、行政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条件: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2、被诉行政裁决;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有关民事纠纷;-word.zl --【涉外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特点: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是我国主权围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展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展的行政诉讼;3、原那么和制度的特别性;【涉外行政诉讼的原那么】1、同等原那么;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国进展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益和义务;2、对等原那么;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益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益,实行对等原那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国声明储存的条款除外;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的原那么,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立法原那么时,由一个限制:即但凡我国明确声明储存的国际条约局部,也就是我国未予成认和参加的局部条款,那么不得适用于涉外行-word.zl --政诉讼,不管其规定于我国国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依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准备;【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保护;三个条件必需同时中意;〔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局部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缺乏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撤销判决包括三种形式: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具体行政行为局部但具体行政行为不行分;局部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局部,且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局部的判决;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就构成人民法院撤销的理由;每个理由独立;2、复议准备保护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准备自然无效; -word.zl --3、假如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缺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实行以下方式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政机关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及于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觉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展处理;〔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确定期限履行;必需同时中意三个条件: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值理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形特别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经为时太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无效的确认盘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缺失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四〕行政处分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分,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分的人直接赐予行政处分;〔五〕驳回原告知讼请求判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word.zl --〔六〕确认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保护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可撤销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缺失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保护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缘由难以或者不行能查清事实,其次审法院那么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其次审人民法院转变一审判决时,判决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保护、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再审判决】-word.zl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连续执行原判决;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形进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觉生效裁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产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其次审人民法院保护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其次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产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依据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word.zl --【行政诉讼裁定】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与行政诉讼判决的区分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诉讼裁定解决问题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行政案件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行政案件审理的最终阶阶段段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数量一个可能多个依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要式行为必需是书面形形式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一审行政判决可以上上诉诉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能上诉;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word.zl --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顿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顿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这些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准备】行政诉讼准备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当进展,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别事项所作的处理;适用围和效力: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准备;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准备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准备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顿参加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作出复议准备,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实行强制措施的准备;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准备,并记入笔录;对实行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准备,并报经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准备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准备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当进展再审;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别情形耽搁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排除后10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准备;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word.zl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准备;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实行等事项,都可以适用准备;准备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需履行相关义务,对准备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顿准备执行;-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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