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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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解读一、立法背景1989年上海暴发甲肝疫情,在总结上海甲肝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一柄利剑。2003年的“非典疫情”,可以称得上是我国21世纪以来面临的最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人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传染病防治法》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起到了纲领性的指导和法

2、律层面的监督,但是,也显现出了不足之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

3、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2003年,非典的突如其来,把政府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强化政府职能,履行行政职能成为了社会民众对政府提出的强烈愿望。面对新形势,为了解决新问题,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二、《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的五大亮点(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35种增加达

4、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二)

5、尊重知情权,增强透明度——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

6、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消除歧视 尊重隐私——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7、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严格医院救治义务——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

8、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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