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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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建立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是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建立新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实效和救灾整体水平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政府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在抗灾救灾中的职责,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及时、准确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救灾救济政

2、策,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大风、洪水、雪灾、寒潮、低温冷冻灾、地震、病虫、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抗灾

3、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县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各部门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场区要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抗灾救灾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同时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预案启动   第七条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害动向,收集分析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展方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自然灾

4、害信息和发出自然灾害预警。   第八条自治县其他各部门要做好预防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根据当地经常性灾害情况,储备救灾物资。   第九条自治县发生中灾以上灾害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发布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第三章灾害等级的划分和灾情报告   第十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对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依灾情大小,由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救灾救济工作。 灾害等级的划分: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特大灾害:   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

5、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大灾:   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中灾:   

6、1、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一条特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大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灾由地区行署组织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救济工作;轻灾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第十二条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

7、后,受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程度、灾害后果,已采取的措施和灾区需解决的问题以及要求上级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四章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第十三条救灾资金的筹集   地方财政列支:救灾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一般情况下,轻灾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中灾由地区负责,所需救灾款由地、县、乡三级政府承担,不足部分可

8、向上级申请补助;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按上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的要求,按本级预算设置救灾储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自然灾害救济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和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县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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