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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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  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设。拆迁重点应当是危险房、棚户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城市中心市区房

2、屋拆迁实行市一级管理,城市中心市区以外地区房屋拆迁,按照职权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规划、土地、城建、工商、公安、电业、邮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方案;建设项

3、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平面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资信证明。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拆迁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住户的建房费、安置费、补偿费必须有足够资金保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迁。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资金必须用于房屋拆迁,不得挪用或抽逃。第八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由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一般建设项目可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4、可以自行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拆迁企业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企业、被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和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5、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条房屋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其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面积、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拆迁人必须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拆迁。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6、–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搬迁期限为公告公布之日起四十五日止。特殊情况在搬迁期限内不能搬迁的,由具有搬迁管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第十三条在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的过渡用房,一般应自行解决。特困户、社会救济户和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或一次性安置用房由拆迁人解决。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设施,造成损

7、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人防工程、宗教房产、文物古迹以及代管房产,需要拆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及被委托拆迁企业应按规定移送拆迁档案资料。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拆除无房产产籍房屋和超过规划部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

8、10精品文档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十九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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