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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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草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土地管理、建设、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2、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均应实行火葬。除国家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族的居民死亡后,可在指定的墓地安葬外,其他居民或临时居住人口死亡后均应火葬,禁止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第六条 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及时火化,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将遗体移送殡仪馆存放。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病毒性肝炎、伤寒和

3、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遗体,由医疗部门负责消毒处理。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第七条 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第八条 遗体运输由殡葬服务部门承办,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运遗体。运送遗体的车辆应悬挂省民政厅统一制做的标识牌。对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接运遗体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地域,可由其他车辆运送后,到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严禁将遗体外运土葬。因特殊

4、原因遗体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到达地的殡仪馆。涉及国际间运输遗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区内运输遗体必须使用专用卫生棺封闭进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丧户可凭证免费使用卫生棺。第十一条 骨灰处理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可存放在殡仪馆或乡的骨灰堂;可安放在骨灰公墓;可撒入江河湖海;可安葬在指定的植树纪念林;可深葬不留坟头和碑志。第十二条 殡葬活动不得在户外搭设灵棚吹丧送葬,不得防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

5、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林区内严禁埋坟烧纸。除殡仪馆外,殡葬活动不准制做、购买、摆放、运送花圈。殡葬活动,严禁抛撒纸钱、人民币及其他杂物和使用封建迷信品。信教群众从事殡葬活动作道场的,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在殡葬祭奠活动中焚烧死者遗物等用品的,必须在殡仪馆或乡镇骨灰堂设置的专用焚烧炉内焚烧。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作规划和殡葬实际需要,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新建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区、

6、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建设骨灰堂由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骨灰公墓按《沈阳市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凡建设上述项目须经有关建设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营业。第十六条 禁止制作、销售纸活、地府钞票等丧葬迷信品;严禁制造、销售棺木或其他土葬用品。第十七条 除殡仪服务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

7、设置经营性遗体告别厅等场所;不得从事骨灰存放、殡葬中介及礼仪等经营性活动。设置公益性告别厅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所属设施、场所进行经常性消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测管理。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及收费标准。应规范服务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应该实行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

8、/7精品文档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不按规定进行遗体运输或未经批准将遗体外运土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拆除遗体箱,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项骨灰处理不深葬,且留坟头和碑志的,由乡、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迁出或平毁。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款殡葬活动搭设灵棚、吹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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