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废物现场流行病学培训050626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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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现场流行病学培训05062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6月16日以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 02年10月:卫生部与国家环保局组织专家起草、征求意见等;02年11月底:卫生部务会通过,送审稿上报国务院;03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组织修改;03年3月:SARS暴发流行,进一步显示出紧迫性;03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审议修改、上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03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03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发布实施。(二)制定过程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现场疾病防控有关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程化安全管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法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2条:医疗废物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3条: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4条:医疗废物的处置原则集中、无害化处置,政府负责处置设施建设 第一章总则第5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第6条:公众的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废物处置单位和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一般规定第7条:明确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8条:制定方案和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行为发生。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一般规定第9条:相关人员培训上岗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10条:关注暴露人员的健康维护采取有效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定期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健康损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一般规定第11条:严格废物转移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12条:废物登记存档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一般规定第13条:废物管理意外事故的处置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14条:禁止医疗废物交易行为和非规范投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运送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一般规定第15条:医疗废物运输规定-禁止邮寄-禁止铁路、航空运输-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必需经水路运输的,经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16条:医疗废物的包装管理-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有明显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17条:废物暂时贮存要求-应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18条:废物运送工具要求-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本单位内指定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19条:集中处置地点选择和高危险物处理-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20条:污水、排泄物处理要求-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21条:无集中处置条件的处置办法-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县级政府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41条:医疗机构对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人;(二)未进行人员培训;(三)未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防护;(四)未进行登记或保存资料;(五)未对使用后运送工具在指定地点及时处理;(六)未及时收集、运送;(七)未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或使用运送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运送中丢弃医疗废物或违规投放;(二)未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将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四)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卫生要求;(五)未对污水、病人排泄物进行消毒或未达标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六)对收治病人生活垃圾未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标的污水、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9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0条: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1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谢谢大家! 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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