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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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处罚第11条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处分;或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省公司一级,简称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6.对省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

2、,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7.集团公司内一年内有两个省公司发生特大事故,给予集团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5、6两款相同处分。8.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省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委书记应商其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9.一年内,全公司发生四次以上特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分管副职根据应负责任情况,从通报批评直至引咎辞职。第12条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3、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省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6.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的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3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

4、公司)籍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6.对省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省公司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或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政职撤职处分;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记过以及上处分。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

5、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4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局、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其上级单位党委书记应商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处分。第15条省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与重伤合计达

6、3~9人的群伤群亡事故,对省公司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对行政正职给予全国通报批评的处理。第16条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第17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肪啃淌略鹑巍?第18条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四章附则第19条本

7、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第20条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第21条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各集团公司、省公司还应按本规定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细则和补充规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自行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第22条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加重处分,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23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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