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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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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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个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实践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庭宣判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雁峰法院经过调研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律运用能力弱,阻碍当庭宣判的实现。一些当事人“信权不信法”的观念

2、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文化层次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答辩也不注重举证,只是寄希望于法官像古代的包青天一样明察事实,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使法官根本无法当庭宣判。二是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对当庭宣判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庭审中能准确快速认定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庭审时间内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

3、所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由于一些法官缺乏庭审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法官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审判风险居高不下,法官对当庭宣判过于谨慎。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一些法官认为审理案件后当庭宣判,没有什么好处,稍有不慎,任何瑕疵都会加剧审判风险,得不偿失。而且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庭宣判率的规定也是灵活的,不是硬指标,定期宣判能争取更多的时间和充分的考虑,对办案法官没有什么影响。

4、在审判风险居高不下的今天,任何可能加大审判风险的举动都会使法官犹如惊弓之鸟,因而多数法官对当庭宣判慎之又慎,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当庭宣判。 对此该院建议:   首先,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拓展学习领域。院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营造全院浓厚的学习氛围。如院领导亲自开庭落实当庭宣判,并结合典型案例,从立法本意、法律条文的适用、具体操作等方面撰写调研文章。干警通过阅读大量的业务书籍,自觉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新理念、新观点,拓宽知识面,可以提高整体队伍的司法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培训工作。派遣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各部分负责人以及普通干警参加培训班

5、学习,能不断提高队伍司法的法治理念、法律知识、审判实务能力,从而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庭审评查和案件评查,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各业务部门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定期评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在坚持搞好年中、年末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实行随时评查;二是坚持定期讲评与季度督查相结合,坚持审管办每个月对审判和执行案件质量进行一次讲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并对案件质量实行排名通报;三是坚持定期指导与重点指导相结合,对重点案件采取当面沟通、书面点评等方式,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着力提升司法水平,确保优质办案

6、。通过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锤炼驾驭庭审、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当庭宣判等各项司法技能,法官能逐渐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再次,建立和完善当庭宣判激励机制并落到实处。法院要严格绩效管理,出台《司法绩效评估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对办案绩效,坚持考核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干警个人的绩效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在审判业绩的考核上,可以将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官等级的晋升和法官职务的任命上,可以优先考虑办案质量和当庭宣判率;为鼓励法官为当庭宣判付出的司法智慧和勇气,可以

7、适量实行奖励机制。只有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才能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最后,健全职务保障体系,使法官当庭宣判有保障。严格实行法院办公区与审判区分离,安装了安检设施和智能门,在整合法警力量加强法院日常值班工作,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一是严格落实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证法官人身安全;二是建立职务意外伤害保险,免除法官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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