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ID:7282985

大小:145.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2-10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_第1页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_第2页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_第3页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_第4页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性质及其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图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1.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5.1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

2、大会199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8.29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8.2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1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7.11.19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3、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8.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5171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91.3.22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8.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3.10.51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2003.8.1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2005.7.27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4.1523《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89.1.232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

4、委会1992.11.1025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3.7.426《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9.2827《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11.2628《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5.10.1429《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4.930《吉林省防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7.3031《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1.1432《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常务会1998.1.133《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省政府常务会1999.3.134《吉林省行政

5、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常务会1999.2.2335《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常务会1998.4.1336《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1996.7.2937《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1997.12.26173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2000.5.153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2.12.14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1998.1.541《延边州水土保持实施办法》州政府常务会2004.6.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2项)1、取水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

6、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处。《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取水许可证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发放……地下水年取水量36万立方米至18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审查同意,上报市(州)批准并颁发取水许可证。低于市(州)限额取水的,由县(市、区)审批,并由其颁发取水许可证。《吉林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在

7、其规定权限内,对可能造成城乡人民生活、重要工业、国家特殊需要等用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水许可,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