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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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会串讲讲义-税法重点难点讲解第一部分:考情预测全面考核、注重综合理解与实务操作、重点突出,估计难度应该是与往年持平。根据考试大纲,总题量保持在47道左右,客观题(单选、多选)与主观题(计算、综合)中客观题35-40分左右,主观题60-65分。在计算与综合题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依旧是重点掌握、熟悉运用的难点。第二部分:考点分析第一章税法总论重点: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原则,税法的制定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难点: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一、税收与税法1.税收特点与税法特点。2.税法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民法:涉及到税收征

2、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以税法规范为准则(如关联企业交易中转让定价的处理)。(2)税法与刑法:违法未必犯罪。(3)税法与行政法: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区别: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②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二、税法基础原理(一)税法原则(重点)1.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4)实质课税原则。2.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

3、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有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复议前置。(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1)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2)缴纳主体(属地兼属人原则)(两者关联: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保护对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具体权利、义务会选择3.税收法律事实的作用(三)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内容。(选择)三、税收的立法机关重点是国家层次:1.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税收法律

4、;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4.税务主管部门——部门规章。四、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的分类:选择(二)熟悉我国税法体系(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构成)。考点:(1)不同税种的征收主体;(2)税类的区分。五、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重点:立法权划分层次、执法权限的划分(经济特区、少数民族地区)、征收管理范围(难点是2009年后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P312)。第二章增值税法应注意把握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城建税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基本要素,应纳税额计算,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难点:销售额中特殊销售,进项税额的特殊

5、规定,出口退税中“免、抵、退”办法。一、纳税人一般考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数额标准50/80。特殊考点:特殊规定。新考点: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辅导期管理的范围、期限与方法。二、征税范围(一)基本考点:一般范围的划分(二)特殊考点1.视同销售的行为(1)代销与营业税业务的结合(涉及委托方、受托方、增值税、营业税和征收管理方法等知识点)。(2)第4-8请大家注意与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结合。上述业务不仅要注意选择,还要会计算——销项、进项、所得税的区别。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混合:a.含义:从属关系b.税务处理:从事生产、批发、零售(或以其

6、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其销售额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兼营:a.含义: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b.税务处理: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考试形式:(1)具体案例的判断;(2)特殊业务的处理。3.特殊项目与其他免税规定——注意选择题与案例化。三、税率:17%与13%(难点);征收率:3%四、一般纳税人计算(核心计算)(一)销项税额A.销售额性质——不含税销售额考点:(1)换算;(2)发票类型;(3)销售对象。B.销售额范围——价外

7、费用考点:(1)范围(例外);(2)含税性质。C.销售额形式1.折扣方式销售:注意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新货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收到的货物未取得专用发票时,进项税不能抵扣,取得专用发票能抵。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逾期当期征(含税要换算);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押金收取时征。(难点:(1)酒类产品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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