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偿转让(阚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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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ottom":"0"}}--**/摘要:浙江省率先在国内推行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制度,但由于这是制度创新,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于规范完善。该文就此作了探讨,期望国家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使这一制度能真正成为推动我国水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   中图分类号:TV74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3-0867(XX)06-0053-02   水能资源其开发利用应实行有偿原则。但是,在2002年以前,一般都是无偿的,由于小水电开发具有投资少、见

6、效快、风险小,从而形成投资热点,这一方面加快了小水电开发,一方面造成诸多矛盾和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水利厅下发了浙水电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浙水电1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面推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制度。 1对开发权有偿转让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有偿转让的文件下发以后,遂昌县等二十几个县先后出台了实施文件,并付诸实践。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水电资源无序开发、“跑马圈河”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开发纠纷明显下降,水电开发步入了快速、良性、健康发展的

7、轨道,成效十分显著。但是,由于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国内尚无先例可供借鉴,浙江各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探讨和完善。 1.1如何评估确定合理的资源转让费   浙江省水电资源的有偿转让,目前一般都采用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因此如何评估资源价值,确定底价,将直接关系到业主开发成本:过高,有可能造成电站建成投产后无利可图,难于生存,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小水电的发展进程;过低,则不能体现资源的真正价值,失去资源转让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工程建设有难有易,资源价值可按电站投入产出比,即电站年均收入与工程

8、总造价的比值高低来确定,具体可按每产出1%提取0.1~0.2%来计算。 1.2如何确定出让方式   浙江省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出让方式不相同,如江山市采用项目拍卖模式,即项目政策处理和前期立项由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后再进行拍卖;遂昌县采用开发权拍卖模式,即项目仅完成建议书审批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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