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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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总结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政法事业发展规律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其可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调解主体的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各异、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差,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然而,在调解工作实践中,因各调解组织各自为阵,单位、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的闭塞,导致一些矛盾和纠纷调处效果欠佳,容易引起当事人多次访、重复访等不良现象。因此,整合社会资源、畅通调处信息交流途径,对化解社会矛盾是有十分

3、必要的。政法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力军,如何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是我们政法工作为大局服务、为稳定服务的关键所在。XX年以来,田林县委、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和“农事村办”服务工作,畅通县、乡、村、屯四级维稳信访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田林,决定开展“农情民意、乡村联解”活动,于县、乡、村、屯建立“四张网”即治安防控网、信访信息网、纠纷调解网、为民服务网,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接访活动,实行维稳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力

4、求做到“小事不出村、一般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农情乡解”活动是解决大信访、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为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其效用日益凸显,因此被广为推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于其中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由于此项工作仍处于创新和探索阶段,所以在人员素质、经费保障、工作衔接和调解组织定位等诸多方面亟待探讨和完善,才能使机制更加顺畅,工作效率更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更好。笔者从我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调解工作情况并结合自己参与田林县开展“农情乡解”活动的体会,以及在浙江省

5、绍兴市委党校党习所得,阐述自己观点。一、调解——解纠纷、化矛盾首选办法。马克思曾说过:事物的发展自始至终都充满矛盾。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同样面临诸多矛盾,为解决矛盾,处理纠纷,促进人类不断进步,人们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想尽各种办法,来调整这些争端。于是,战争、协定、决定、裁定、判决、调解等解决矛盾的手段层出不穷,其最终目的就是息事宁人,给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中华民族绵绵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以其灵活、简便、快捷等特点而被世人赋予顽强的生命力一直传承下来。1、调解的涵义。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

6、教育、感化等手段进行劝解、说和,促成纠纷或矛盾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其目的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笔者认为,调解应从会意字的角度去理解更符合其本意,即调解是用丰富的语言和周到的服务去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过程,调解人的知识、情感、服务是调解成功与否的三大要素。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已得到不断进步和完善,由于调解主体的不同、受理纠纷和矛盾的范围各异、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别,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几大类。2、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渊源。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古往今来,无数英雄豪杰、文

7、人墨客执着倡导以和为贵,以忍至上。建立于此社会观念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则被广泛采用,其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办法。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责为“司万民之难而诣合之”;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理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元代时期,调解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明代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认为发生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理想社会应是“无讼”,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清

8、代时期调解制度分诉讼内和诉讼外的调解两大类,诉外调解主要有宗族和乡邻调解,规定族内纠纷应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而诉讼内的民事纠纷调解则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此时,调解已纳入审判程序之中;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苏区出现“马锡审判方式”,它是贯彻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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