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公司治理的法学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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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危机下公司治理的法学新思维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制度为现代公司制度核心,世界上业已形成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我国立法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的缺陷;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机制不完善;监事会缺乏制衡相匹配的职权;经理层权责不明。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构想:多元化股权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健全董事会制衡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规范经理层日常管理。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们又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治”,指所有者、经营决策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

2、力机关、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关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由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提出至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演变成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备受人们关注,甚至有人认为,正是金融机构、大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管们的贪婪和肆意,才酿成危机的总爆发。痛定思痛,如何防范由公司管理而产生的商事和道德双重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进行思索,以求治理之策。 一、现行立法   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不同,各国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上也体现出各别发展的趋势。

3、其中比较成熟的有英美模式、德国模式等: 英美模式   英美实行“单轨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设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表决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虽然位列股东会之下,但握有经营决策、业务执行等权力。其优点是公司机关层级较少,决策效率较高,弊端是董事会易为大股东掌控,容易发生损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对于其缺陷,英美模式试图通过董事会内部分权弥补,如在美国,有称之为“公共会计师”的公共监督制度,董事会下设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会计检查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权力的制衡。该模式为当今世界所推崇,但XX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使得美英发生一系列的公司倒闭事件,特别是曾被世人认为稳健

4、的金融业,促使人们对其运作模式产生新的思索。 德国模式   该模式可概括为“双层委员会制”,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三者分上下层级关系: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事会之下设董事会。股东会作为名义权力机关,但实则遵从“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还拥有公司法规定之外的股东会的部分权力。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同时握有董事任免、董事报酬决定、重大业务批准等权力。德国模式对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尽可能的规避,缺点是层级较多,必然影响决策效率。依运作效果论,德国大公司很少出现类似美国雷曼兄弟、安然等倒闭事件,从本次金融危机的损害情况来看,德国所受影

5、响也相对较轻。 我国立法   基于公司管治的重要性,自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0年公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79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具里程碑式意义的应是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出台,在其之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始称成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构成,各主体间形成权力分离和相互制衡关系,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为目的。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出台,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6、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进行了细致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上,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有别于以英美为模式的机构投资者主导结构,也不同于德日模式的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以XX年为例,沪深股市首发融资和再融资总额突破800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并且这种趋势还没有停止的迹象。XX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

7、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这为大股东增持打开方便之门。此后的大股东增持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已有百余家上市公司获大股东增持。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汇金公司也对中资金融机构股份进行了增持。不规范、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所有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影响了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股权过分集中也不利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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