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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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度市医疗保障局平度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

2、执法全过程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7—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六条 医疗保障局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健全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文书、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医疗保障局接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

3、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等内容。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第八条 医疗保障局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提交申请、审查受理、补正更正、一次告知、核准驳回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第九条 医疗保障局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予以文字记录。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7—第十条 医疗保障局在调查取

4、证过程中应当对现场询问、调查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四)封存资料的,制作、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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