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未婚先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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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因未婚先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小常识:不能因未婚先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了女职工原某的劳动合同。该决定是否合法呢?  XX年8月,年仅18岁的原某从高职院校毕业后,通过招聘到烟台某电子公司从事电子元件组装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XX年3月,原某被当地妇幼保健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了休息1周的诊病证明,原某据实向公司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休假期满上班的第一天,原某收到由公司人事部门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原某在尚不足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未婚先孕,此行为

2、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以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某与公司交涉未果后,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依法撤销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某等职工入职时,单位组织他们进行了为期3天的入职学习,其中包括单位规章制度的专项学习。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未婚先孕的,给予严重违纪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原某未婚先孕违反了这一制度,在公司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公司据此与原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该公司并提供了原某当初的学习签字确认。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

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女职工未婚先孕的,给予严重违纪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因为

4、,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该规定应属无效。最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该公司同意与原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及时修改了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更多文章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装修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电子厂的劳动合同范本2017关于正规城市户口员工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2017最新劳动合同范本劳动解约合同书范本2017简易劳动合同的范本2017员工劳动合同范本上海员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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