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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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商品房交付的法律问题交付在所有买卖合同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和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商品房交付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商品房交付的时间、方式、内容、条件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希冀对实践有所指导。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其与所有权移转的关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在交付时其本身的条件与程序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理论上商品房的交付属于不动产权利的移转,至少是占有的移转,占有制度在我国

2、将来的《物权法》中肯定占据重要一席⑴。具体讲,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虽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交付仍然是所有权移转所必不可少的步骤,在动产中,一般意义上,物权的变动即是占有的移转⑵;而不动产的物权的变动需要登记,只是因为不动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采取的特定公示方法,但丝毫也不能削弱交付在其中的作用,没有有效的交付就不能够产生合理、正当的登记,更不能够产生风险的移转和所有权的变动⑶。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在商品房交付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作为商品房交易中的重要环节,我们有必要将商品房交付需要

3、特别注意的方面做一分析,希冀有助于理论上的完善以及实务中消费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商品房开发商更好的规范自己的行为。一、商品房交付的法律意义利益享受和风险负担实行损益兼归原则⑺,利益享受是指标的物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然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由此,交付同样产生利益享受的移转。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这些同样具用重要意义。二、商品房交付的时间和方式2016

4、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

5、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做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商品房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上述对合同的分类,看似直观而易于理解,但仔细研究就发现其分类标准模糊不清,正如一篇文章中所称:未能对

6、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两分,是个不成功的分类。其分类好像是按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的,但并未作两分,因为在竣工和验收之间还有时间间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设过程分类的原则并未得到彻底贯彻,还揉合进了竣工验收为合格这一法律评价结果。如此,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未达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归于哪一类?同时,即使按上述方法分类,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时,还是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如:何为竣工、何为验收?⑻该文作者吕洪涛先生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的处理方式是按现房处理、因为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

7、现房和预售的初衷。这种处理方式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房屋建成后,首先,不一定满足竣工的要求,法律对何谓竣工并未作明确界定,但建设部对竣工有一些要求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0精品文档;第二,即使竣工,验收仍然需要不短的时间,尤其是工程量相当大;第三,如果验收不合格,开发商可能需要更换设施、修理、重做等等,仍然需要时间;第四,购房者完全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主张权利,开发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够交付商品房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将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作为现房处理,会

8、使购房者承担不应有的风险。第六,虽然商品房预售具有融资的作用,当房屋竣工后已经不再需要大量的资金,但融资并不能够作为区分预售与现售的根本标准,现售同样也可融资,不能够因为融资作用的减弱从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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