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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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3—西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不断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是指为本辖区火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含村民)提供骨灰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

3、规定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区县级公益性公墓用地应控制在20—30亩,街办(镇)级公益性公墓控制在5—10亩。人口较少的区域可由2—3个街办联合建设公益性公墓,方便居(村)民遗体火化后骨灰集中安放。  第七条土葬区公益性公墓要科学合理布局,加强建设管理,以村组为单位规划建设,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第九条—3—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4、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投资建设主体情况,分别由区县民政局、街办(镇)负责管理。骨灰寄存收费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骨灰存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街办(镇)对公益性公墓进行监督检查,提升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

5、墓的,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阻碍、干扰殡葬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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