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71-2018 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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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A16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01/T0271—2018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71—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杭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殡葬行业协会、杭州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岱、陈珺、王学军、施俊、杨波、金茂贤、孙丽云、柴溢。I DB3301/T0271—2018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总则、规划、选址、建设要求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3287-2009殡葬术语LYJ-127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公墓又称公共墓地,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公共设施。[GB/T23287-2009定义7.9]3.2公益性生态公墓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墓服务半径内的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是采用将骨灰深埋入地下,地表无坟头,仅保留一块墓碑或其他纪念性标识,其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等生态葬法的公墓。4总则4.1公益性生态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4.2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应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原则,实现“墓位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鼓励设置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实行深埋、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散撒以及因地势而建的壁葬、廊葬、花坛葬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4.3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建设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4.4墓园的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墓区绿地率宜达到6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1 DB3301/T0271—20185规划5.1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规划应根据行政区划内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用地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于服务半径内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骨灰安置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骨灰安置总量的测算见公式骨灰安置总量(个)=Q×R×20……………………………………………(1)其中:Q=公墓服务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人)R=人口年死亡率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2对于土地资源较为稀缺的地区,应减少骨灰墓位安置数量,增加壁葬等骨灰格位安放数量,并提供树葬、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6选址6.1公益性生态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6.2公益性生态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6.3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a)永久基本农田、耕地;b)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区;c)江河堤坝、通航河道、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视野范围内。7建设要求7.1墓区建设要求7.1.1公益性生态公墓由公墓建筑及构筑物、配套场地等构成,承担骨灰安置、业务办公和公共服务等功能。7.1.2公墓建筑及构筑物主要指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葬墓位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7.1.2.1骨灰安葬墓位区主要由骨灰安葬墓位构成,原则上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地表少硬化,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7.1.2.2骨灰安放格位区主要由因地势及景观需要而构建的骨灰立体安葬建筑及构筑物构成,包括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建筑设计应满足群众祭扫和安全管理的需求。7.1.2.3骨灰生态循环区为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应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等生态安葬方式,结合自然环境,实现土地和生态的自然循环。节地生态安葬率应符合规定标准。7.1.3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7.1.3.1业务用房是为群众提供办理骨灰安置业务的基本用房,包括业务厅、悼念室、档案信息室等。7.1.3.2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监控室、财务室等。2 DB3301/T0271—20187.1.3.3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宿舍、库房、公共卫生间等。7.1.4配套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祭祀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等。7.1.5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突出特色。7.1.6墓园内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殡葬审美习惯等确定,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宜保留利用,在充分绿化的基础上满足殡葬审美要求。7.1.7其他设施7.1.7.1公益性生态公墓的配套设施规模按容积率0.01~0.03、占地小于5%控制,园区道路用地小于10%。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抗震等级以及建筑节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的特点;内装修要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7.1.7.2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7.1.7.3公墓的主、次和专用出入口位置应综合城乡道路交通、墓园内部功能布局要求确定,主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7.1.7.4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的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客流以及管理需要,设全园和组团两个道路系统。墓园内道路应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标牌等导向系统,客户大量集中区域和组团中的道路要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6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组团中道路专供人行,宽度宜为0.9~1.5m。7.1.7.5公益性生态公墓,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墓园殡葬功能的要求并满足殡葬活动者的需求,同时结合墓园景观的特点,充分发挥墓园休闲功能。墓区应设置防火消防设施,公墓与林区间应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符合LYJ-127的要求。7.1.7.6公益性生态公墓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技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7.2墓位建设要求7.2.1公益性生态公墓单穴墓位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5㎡,合葬墓位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40㎡(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园内除道路、挡墙、排水沟硬化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硬化,种植绿化以不露土为标准,绿化宜选用常绿植物,对墓地进行美化。墓位建设应满足下列标准:a)单穴墓位占地面积:≤0.25㎡;b)合葬墓位占地面积:≤0.40㎡;c)墓碑面积:≤0.15㎡,墓碑长度不得超过50cm,宽度不得超过30cm;d)墓位间距:≤0.30m,前后排墓位间距:≤1.80m;e)骨灰深埋入地下,地表无坟头,地面仅留一块墓碑或其他纪念性标识,墓碑等石材颜色一般采用深色石料,墓碑一般采用平置或斜卧;如地形特殊或有特殊安葬习俗的,墓碑可垂直安置在墙坎上,墓碑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50cm,且不得超过墙坎高度,宽度不得超过30cm。墓位周边种植花草树木。每亩建造墓位数量不少于280座(含单穴墓位、合葬墓位),其中单穴墓位数量占比不得超过10%。f)墓区内前后排墓位间的墓道,提倡植草不硬化或采用汀步园路尽可能减少硬化面积。7.2.2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格,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见公式3 DB3301/T0271—2018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J/G…………………………(2)其中:J=骨灰安放格位建筑的建筑面积G=格位安放总量8管理8.1审批: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8.2各区、县(市)应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益性生态公墓的监督和管理。8.3公益性生态墓地应坚持公益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超范围对外销售,不得预售,。墓穴使用费及相关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8.4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健全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公益性生态公墓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事务、花草树木养护等工作。公益性生态公墓内提倡无烟祭扫。4 DB3301/T0271—2018参考文献[1]GB/T19632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2]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3]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5]《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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